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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9月21日 人民网)
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行政决策失误终身追责的背景下,规划并实践“法官终身责任”,这并不算过于苛责的事。早在今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议题,就曾提出一个说法,“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就像食品企业要对产品安全负责一样,法官对案件质量负责,于情于理,天经地义。
在理顺责权利关系的前提下,明确法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势所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在这其间,个案公平正义,尤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民众对司法的信仰,社会对司法的信心,须“让民众在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在办案一线的法官,既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接受责任的监督制约。
为什么要强调法官终身责任?这个问题对应着两重现实:一是正如顶层设计所言,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近年来,各种“真凶落网”、“亡者归来”等离奇桥段的背后,往往对应着办案人员的敷衍塞责,甚至是失职渎职。以终身责任倒逼法院依法履职,破解司法地方化、司法人情化之弊,这不是道德教化能替代的功课。二是在司法责任制的时间表上,“法官终身责任”早就呼之欲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此后,相关的“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亦强调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严格来说,并不是新鲜的创举。比如2010年,甘肃兰州市的城关区人民法院就曾要求所有法官签订责任书,承诺法官必须对自己审理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出现问题后不能因为时间、岗位和职务变化而免责。这几年,不少地方法院也抢先一步,对法官责任作出了积极探索。不过,这些承诺与改变,多停留在道德层面或私家层面,缺乏刚性,权责不对等,真正追责起来也不容易。
要让法院“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明确其对案件质量的终身责任,就当是一个系统工程。权力到位、利益保障,责任才会更为笃实而清晰。但不管怎么说,以“法官终身责任”兜底司法公信,这已是板上钉钉的积极变革,顺遂民意,合乎规律。(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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