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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有了,责必须跟进。就如油门与刹车对于汽车来说都不可或缺,权与责对于法官来说,同样不可或缺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近两年来,司法领域中的平冤纠错格外引人注目,本应同步推进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却步履维艰,实际进入到究责程序中的法官少之又少。这并不表明,法官们就不需要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承担责任;而恰恰表明,我们的法官责任制可能在哪儿出了问题,产生了脱节。
“没有责任,自由就会成为无政府状态,而人的权利就会成为无限的任性。”法官违法审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是法官有权无责,这样的司法还如何能让民众信赖?
当然,过去并非没有法官责任制。最高法院早在1998年就曾颁行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只是,这一“办法”从纸面到地面,却表现出明显的究责不力——大责化小、小责化了的个案实非鲜见。
出现这样的尴尬,根源就在法官权责的不一致。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境况下,“违法审判”难以被定义。比如,出现了错案究竟是追究实质的“判者”呢?还是追究挂名的“审者”?
经验表明,司法究责难,难点在于如何实现权责一致。依官方的解释,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总体目标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事实上是对法官独立裁判的一种重申和强调。要实现“由裁判者负责”,就必须先“让审理者裁判”。“意见”就加强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作出规定: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建立和完善对法官遭受不实举报、错误追责的补偿救济机制;强调对侵犯法官人格尊严、藐视法庭权威、侵害法官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要及时依法惩治。
依法保障法官履职,这是赋予法官以不受干扰的裁判权。权有了,责必须跟进。就如油门与刹车对于汽车来说都不可或缺,权与责对于法官来说,同样不可或缺。没有责任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力的任性。《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相比起过去笼统的“错案责任追究”,更具体,更规范,也更科学了。
权责一致的法官,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官。实现了权责相一致原则,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才不致碰壁。厘清了权责,司法公正也就有了前提。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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