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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午,最高法全文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9月21日《法制晚报》)
“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案件,可能是树立法律权威、增进法律信仰、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基石,也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信任坍塌的一个链条。
通过审判制度的改革把审判权交给承办案件的法官是让司法捍卫社会公平正义之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尽管从数量上看,冤假错案所占的比例并不大,涉案的公安、司法人员也受到了法律制裁。但是,正如培根所说的,“一次不公的裁判,其恶果远甚于十次犯罪。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的审判则摧毁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公正,必须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正义,也必须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如果发生冤假错案,连底线都守不住了,那还谈何公平正义?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冤假错案的滋生蔓延,则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执法)权威都将受到严重的破坏,尤其在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的当下,冤假错案极易被网络放大,引起负面揣测,乃至民怨。
错案追责至终身机制所追究的是基于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所产生的错案。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从法律、司法解释及意见的规定来看,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皆为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而导致错案的情形。除去办案人员主观过错以外原因造成的案件结果发生改变,既不应被认定为错案,也不应给予舆论的压力而追究承办法官的法律责任。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倒逼司法公平正义。当然,建立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还要进一步细化追究的范围、程序等。一是要对错案的认定确定具体的标准;二是要免除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对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有一套保护机制,要让没有故意违法的司法人员免受责任追究;三要对贪赃枉法或故意违法的司法人员给予严惩。其中,要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比如,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审判、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的发生,并避免错案终身追究机制伤及司法人员办案积极性、主动性。
司法公正也不是抽象的体验而是实在的、看得见的、可感受的公正,以错案终身追究责任“兜底”司法公信力是顺遂民意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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