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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的实施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保障。最近,辽宁省大连市接连出现两起特大环境公益诉讼,其中索赔逾6亿元的起诉中石油7·16事故污染环境一案尤为引人关注。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区域破冰意义,但起诉方遭遇了取证难、立案难等困境。
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最大的困难是取证,比如对水底生物污染、对海滩的污染等情况,都需要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但相关行政部门不愿配合。不难看出,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难”立案难、取证难、审判难,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
环保官司难打由来已久。从2005年到2012年,先后发生的松花江污染事故、大连海岸油污染事故、福建汀江污染事件、广西龙江镉污染事件等,至今责任方均未被追究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失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由难到易,关键要有细化的法律制度跟进。诸如:谁有资格来代表公共利益打环保官司;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相关行政机关、第三方监测机构是否有法定义务提供证据;有管辖权的法院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等等,现行法律都不明晰,需要通过具体的法条予以明确。
破解取证难,可通过细化法律,强制性规定环保等职能部门支持公益诉讼。通过制定细则明确,包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在内的所有监测数据、相关资料,除法律规定的例外,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公益诉讼发起者的申请及时提供,并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向社会公布。既不主动公开,又拒绝提供的,应由当地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立法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附带行政诉讼,发起人可将不作为的政府部门一并告上法庭。
强化信息公开,支持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形式。环境公益诉讼既能减少环保部门受理大量环境纠纷的压力,又能倒逼企业自觉守法生产。政府部门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要拿出务实的行动,使公众打环保官司更加便捷,与环保执法部门一起守望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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