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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在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8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污染腾格里沙漠”,要求企业恢复生态环境、消除危险等。这是去年媒体集中曝光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后,肇事企业遭到的首起公益诉讼。在此之前,部分企业主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部分官员遭行政处罚。
让环境污染主体不只遭到行政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承担很大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从而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高压和震慑,这是新环保法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影响颇大,对涉事企业提起公益诉讼,既是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体现,也能够借此宣传和普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有必要。然而,对这一典型案件的公益诉讼,依然带有“痛打落水狗”的无奈色彩。
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此前公开报道的四起已经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有三起案件是已经刑事入罪的案件,即该案的刑事部分已经判决,当事人也已服刑。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这种刑事判决后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以往该类诉讼艰难阴影下的“自降门槛、走捷径”,是利用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退一步的胜利”。显然,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公益诉讼,又是一起“走捷径”的诉讼。
之所以说其“走捷径”,是因为刑事判决之后启动公益诉讼,一方面省去了司法诉讼中最为繁琐和艰难的取证、鉴定等环节;另一方面,这类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大大降低了诉讼难度。以腾格里沙漠污染案件来看,其曾得到中办、国办和中央领导人的批示,目前当地政府已完成整改,相关责任人已被追究刑责,这种背景下“追加”公益诉讼,显然要容易得多。
这是一种有喜有忧的局面,喜的是,无论如何,环境公益诉讼已经起步;而忧的是,“走捷径”的背后掩盖着单独的环境公益诉讼仍处于举步维艰的状态。所以,我们当然乐见环境公益诉讼跟随在刑事判决之后“痛打落水狗”,但是也必须要考虑环境公益诉讼如何走出只能“痛打落水狗”的怪圈。从这个意义出发,日前中组部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应该被寄予厚望,从而首先扭转地方政府的态度。在此基础上,需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益诉讼原告各种费用的转移承担条款;而地方政府也不妨将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落到实处,给予公益诉讼以支持和援助。总之,环境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而出于公共利益性质,政府部门也不能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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