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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不立案”折射出的是法院深层次的系统性生态问题。对法院结案工作予以量化并进行各种形式的攀比与考核,是不科学的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只要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四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立案。这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法院的法定职责所在。
“年底不立案”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严重损害司法公信。正因如此,每到年底,最高法院都会以通知、意见等形式对禁止这种恶行进行反复重申。“年底不立案”本是一件触及法律底线的事情,为什么还需要最高院年年“敲打”呢?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司法环境日益改善,这种饱受社会各界诟病的现象虽然,在个别地方却依然存在。
实际上,“年底不立案”所折射的是法院深层次的系统性生态问题。舆论普遍认为,“年底不立案”的直接原因在于,一些法院系统内部对结案率存在考核要求,为保障法院能在年底给出好看的结案率成绩,一些法院就将“年底不立案”变成了惯例。
必须指出,如今多数地方已取消了不科学的结案率指标,而改为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仅仅督促法院、法官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同时,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决定,除保留若干必要的约束性指标外,其他设定的评估指标一律作为统计分析的参考性指标,仅作为分析审判运行态势的数据参考,并要求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然而,还是有些地方提出了并不低的结案率最低要求。此外,个别法院把结案率作为向当地人大的一种交代,成了“结案GDP”的追逐者。
因此,要杜绝“年底不立案”,首先要废除一切形式上的结案率考核。事实上,同级法院之间尤其是各省法院之间,很难有可比性或进行排名,区域情况、案子的复杂程度千差万别,法院受案多少、每个案子客观上需要花费多少司法资源、被执行人最终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诸多问题并不能由法院或法官决定。对法院结案工作予以量化并进行各种形式的攀比与考核,并不科学。
另一方面,要杜绝“年底不立案”,还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与当事人申诉权的保障。上级法院不仅不应该再对结案率提出硬性要求,还须严查辖区内是否有因片面追求结案率而“年底不立案”或变相不立案的现象,畅通权利受损当事人申诉及救济程序,让违法办案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最后,我们也要认识到,当前司法资源跟不上群众日益增长司法需求的尴尬正逐渐凸显。据报道,目前很多法院法官年均结案高达数百件,个别法官年结案逾千件。让法官全年审理如此多的案件,实际上已经与司法规律相违背。有些法院、法官确实忙不过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年底不立案”,也让案件质量堪忧。
然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更多的是法院内部的结构性调整,资源增量有限。要解决司法资源相对短缺的现状,提高法官办案质量与效率只是其中一面,只有适当地给司法资源做加法,才能够实现案件与人员的相对均衡,减少案件因资源不足大量积压的状况,让“年底不立案”不再是某种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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