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时政-正文
余列平:谣言止于治者
//www.workercn.cn2015-10-30来源: 浙江日报
分享到:更多

  智者只能让谣言止于己,而唯有治者才能让谣言止于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造谣也不能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很明显,这是针对当下公共舆论领域的网络乱象所出的一记重拳。那些把微博、微信朋友圈当自家后花园,对于网络传播力还没有清醒认知的朋友,可得擦亮眼睛,三思而不行啦!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依据是2006年3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般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时过境迁。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互联网时代,造谣的违法成本大幅降低,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成倍增加。网络造谣屡禁不止,与造谣者所需付出的代价之小,脱不了干系。

  9月,杭州市区一公交车因故障发生自燃。网上便出现了“司机及乘客共28人全部遇难”的谣言,最后两名造谣者却仅被行政拘留5日、10日。10月,所谓的“杭州大江东发生爆炸”,最终被证明只是一场移花接木的闹剧,造谣者被行政拘留7日。相较于这些谣言给社会造成的恐慌效应,这样的处罚力度实难服众。

  如同当年酒驾入刑一般,造谣入刑在当下鱼龙混杂的网络环境中已势在必行。一句谣言换七年铁窗。从7天到7年,这样的代价增幅,足以喝住绝大多数心怀侥幸之人。通过刑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让人们在造谣传谣的冲动面前冷静下来,避免听风就是雨、事件反转后自己打脸的尴尬。这既是对社会稳定的维护,更是对广大网民的保护,可谓用心良苦。

  很多时候,传谣者并不是有意为之。你觉得自己的转发只是在表示对于事件的关切,殊不知,在别人眼里,你却已然成了谣言传播的“一颗棋子”。你的无心之举和求证之意,很多时候会被那些别有用心之人所利用,成为谣言扩散的利器,伤人伤己,得不偿失。

  所以,如果你在网络的哪个犄角旮旯突然看到一条所谓的“重磅新闻”,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可能引发恐慌效应的,那你就要多留一个心眼了。应该做的第一步,不是转发,而是求证——向权威部门或官方媒体进行事件真实性的确认,以确保自己不会被人“当枪使”。

  当然,这也反过来倒逼我们的“互联网+政务”要加速前进,要跟得上网络世界瞬息万变的节奏,要满足得了网民对于公共事件的强烈知情欲。用政府的公信力来对抗那些捕风捉影的流言蜚语,这场仗一旦打赢,对于整个社会的凝聚力提升也是大有裨益。

  都说谣言止于智者。其实,在社会分工高度细化的今天,已没有什么全知全能的智者,可以对所有的“疑似谣言”作出精准的真假判断。作为个体,我们能做的,只是在官方信源出来之前,别去图这一时手快。可就算我们管住了自己的手,也管不住千千万万网友的手。这个重任,就压在了国家治理者和法律制定者的肩上。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造谣也不能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全面依法治国贵在“全面”。互联网在经历了初期的野蛮生长之后,更应该正视虚拟世界的现实效应。任何通过网络造谣传谣,蓄意蛊惑人心、误导社会公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必须要让这个共识深扎每个人的心底。

  但愿这记重拳,可以成为网络谣言的终结者。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