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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和4日,山西陵川县政府先后两次发布“情况说明”,一个是《关于陵川县积善村村雇幼儿教师工资待遇问题的情况说明》,一个是《关于解决我县村雇幼儿教师待遇工作进展情况的说明》,对相关代课幼儿教师的工资偏低的现状采取了切实改进的措施,虽然改善来得太迟,总比不改善要好。但“情况说明”并没有说得很明了,特别是前一个“情况说明”,很费解,不好懂,硬着头皮再读一遍,但是还是不懂。
不懂之一:第一个“情况说明”是对媒体所报道“代课教师宋玉兰执教40年月薪150元”一事的回应,但情况说明里面连“宋玉兰”3个字都没有出现,更没有直接肯定或否定媒体所报道的“执教40年月薪150元”是否存在。宋玉兰提到,那些有关系的人转正了,而她反映了很久都没能转正。对此情况说明也没作出回应。当然,我们可以理解为:不否认就是默认。政府面对公众,面对自己的职责,这样闪烁其词,是不够坦诚的,会让人怀疑他们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我们是否可以理解陵川方面的公信力意识比较淡漠?不怎么在意自己的公众形象?
不懂之二:两个“情况说明”都把代课教师工资低归因于“幼儿教育还没有被国家纳入义务教育序列”,这两者难道有什么因果关系?情况说明没有说明。难道陵川县全体幼儿教师的工资水平都跟宋老师一样?如果有一部分老师的工资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难道他们所在的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序列了?所谓义务教育是针对受教育者及其家庭而言,是指教育者可以享受免费教育,这跟教师工资又有什么内在关联?把事情扯到并不相干的义务教育上去,除了表示宋老师工资低得合理、合法,还能表示什么?努力想否定这个结论,但是“情况说明”中实在找不到相反的依据。
不懂之三:村雇校用的幼儿教师目前平均工资为400元/月左右,为什么宋玉兰最多也只拿到过150元?他们的工资虽然由村委会发放,但政府部门如教育局对此就没有责任了?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难道不是政府的法定责任?
不懂之四:第一个“情况说明”说,“2015年春节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调,考虑到村雇幼儿教师的实际情况……县政府于2015年6月3日就提高村雇幼儿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确定,结合陵川贫困县的财政收支实际,从2015年元月起,把村雇幼儿教师待遇补充至每人每月900元。”如果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调,陵川县会不会想起给幼儿教师加工资?给幼儿教师加工资,要“结合陵川贫困县的财政收支实际”,那么“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普调”是否也“结合陵川贫困县的财政收支实际”?这个疑问的答案,好像就在第二个“情况说明”里:“在历年的民办教师转正过程中,少数乡村教师由于受身份、学历限制等原因没有转为正式教师。”受学历限制还有点道理,但是为什么要受身份限制?什么身份只能当代课教师,就该非常微薄的工资?
政府部门这样的认识和意识,让人对当地代课教师待遇的改善,不敢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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