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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上午9时30分,河南新乡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某义等4人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政府撤销通告并恢复祭城路原路名”一案。就目前而言,案件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郑州市政府的《通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是否为适格主体、更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2月3日《大河报》)
现实中,城市中的道路更名现象并不少,但因此而引发行政诉讼的,却是极为罕见。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需要等待法院的认定和判决,但该案最值得深思的地方,并不仅仅是对于裁判结果的审视和考量。
坦白而言,城市道路是关涉广大市民利益的公共财产和资源。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如此,郑州市政府将“祭城路”更名为“平安大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过,地名的更改关涉多方面的权益,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无疑扩大了地方政府更改道路名称的权力。现实中,如何命名、怎么命名,都是由政府权力左右,而对于公众来说,一直都缺乏充足的话语表达权和决定权。
道路更名案件诉讼的背后,正是城市道路命名乱象存在的现实写照。假如只是将命名权交予政府,无疑变相剥夺和损害了市民的权益。从这个方面而言,道路更名之诉的背后,不能将其当做一个普通的个案,而是应该借助于该案的诉讼,审视和剖析道路更名所面临的法律掣肘和障碍。最重要的是,对于事关公众感受和利益的道路更名,不能仅仅停留于政府“一言堂”模式,而是应该在立法中植入多元化的因素。
由于地名关涉市民权益,道路命名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全方位的完善和设计。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即规定“应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对于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同时,道路命名还应该兼顾城市文化以及路名个性的需求,在道路更名的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保证结果公正合理。
普通民众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觉醒,无疑令人感到欣慰。但是,在该案诉讼的基础之上,则更应该反思当前立法层面的短板和不足,在道路命名立法中表现出对民意的尊重。唯有如此,才能让道路命名步入法治化轨道,让路名体现出民意的最大公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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