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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通宵奋战,12日上午,我们大会法案组终于将会集着各代表团以及政协委员智慧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初稿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经统一审议后,提出了关于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虽然非常疲惫,但回想起与慈善法草案结缘的这134天,心中感慨良多,激动不已。2月底,我已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职务,但由于慈善法草案从全国人大内司委提请审议后,在法工委由我牵头负责相关工作,所以在今年两会期间,我继续带领自去年10月组成的工作团队成员——郭林茂、刘左军、蔡人俊、母光栋、张淑宁、徐潇枫,参与完成这部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法律的立法工作。这也将是我职业生涯中参与的最后一项立法。
第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一位领导同志讲过一句话:“每立一部法,搞明白一件事。”当时听了这句话还不太理解。当我到法工委工作4年多后,才对这句话有了深刻的体会。
对于慈善法,我和很多人一样,一开始了解得并不多。通过立法工作的一步步进展,最终算是把这件事基本搞清楚了。我们概括出一句话:“立法就是搞明白事儿、写好字儿。”
我以为,立法条件成熟,就是法律所规范的社会关系、客观事物本身已经充分展现、充分暴露,客观实践已经达到相当程度,对其研究已经有相当的理论成果,社会生活客观上需要法律出台。所谓“搞明白事儿”,说到底就是搞明白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客观事物的本质。法律本身是一个形式,每部法律的内容都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以制定每一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先搞清楚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客观事物,要在实践中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写好字儿”,也就是设计好法律框架,起草修改好法律条文。
每立一部法,都需要一个过程,可能是十年磨一剑,甚至是二十年磨一剑。在这个过程中,把一件一件事、一个个社会关系搞得更加清晰。因此,“搞明白了事儿、写好了字儿”,立出来的才是高质量的法律。
这几天,不断有人问我,慈善法草案看起来并没有刑法、立法法那么重要,为什么要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每当遇到这样的疑问,我总会反问:大会审议慈善法草案,难道不是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主体作用的一个具体举措吗?
需要明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行使立法职权,是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愿,直接参加制定慈善法的工作,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慈善法充分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
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慈行善举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发展慈善事业,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积极支持社会成员关爱他人、保护弱者,既是对中华民族优秀美德的传承,又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助于推动先富帮未富。
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友善精神,能够激发社会成员在慈行善举中不断积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为善而碌,我乐此不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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