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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上午9时,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李克强总理指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人民网)
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事实上,这就是建议设立“容错机制”,鼓励公务员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如果效果不好,甚至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可见,设立“容错机制”,是从制度上保护公务员创新的一种体现,值得点赞。
长期以来,我们有些公务员,在工作中抱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干事就少犯错,少犯错就是好人”等消极观念,主要表现在“四不”,即不学习、不思考、不改革、不创新,或在思想上守旧抱缺,或占着岗位不作为。试想,如果公务员在思想和行动上如此平庸,事业如何发展和进步?科学发展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难免的。因此,应通过“容错机制”来保障“创新者无罪”,保证创新的“领头羊”不致成为“替罪羊”。
但也要注意的是,实施“容错机制”,要避免将其演变成个别人独断专行、谋求私利的“挡箭牌”。这就必须在建立“容错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机制,避免某些公务员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铸成大错,要么小错不断。换言之,仅允许“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主动“纠错”。
更重要的是,应尽可能规避错误。在我国的现实条件下,如果把有关改革方案和创新内容公布于众,让公众知情、参与、监督、献计献策,通过严格的专家论证、公众听证会、人大审议,就能尽量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更可以保证公务员少犯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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