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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完热闹祥和的春节,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两会”时间了。早春三月,春寒料峭,乍暖还寒,“两会”的热度却让咱老百姓切切实实的感受到了温暖和希望。特别是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所作的法院工作报告,更是给老百姓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要说过去的2015年,什么事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不得不说是各地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从上半年5月份在陕西咸阳发生的大客车坠崖事故和河南平顶山发生的老年公寓火灾事故,到下半年8月份在天津港发生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还有12月份在广东深圳发生的余土受纳场滑坡事故,事故频繁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安全感。看着新闻报道中熊熊燃烧的大火、一片狼籍的事故现场,还有焦急万分、或失声痛哭、或表情呆滞的被困人员亲属,老百姓不禁产生了疑问:安全生产事故为何在我国频繁发生?司法机关在预防和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方面,应当如何发挥作用?
对于这个问题,人民法院交出了让老百姓满意的答卷。201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只要造成1个人死亡,就可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为犯罪并判处刑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特别是对于事故背后隐藏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将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不动摇。动用霹雳手段,方显菩萨心肠。司法解释作出严厉规定,正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频发的不良态势,防止类似天津港爆炸、深圳滑坡事故的再一次发生,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此外,根据媒体报道,2015年,人民法院还公开审理了多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刑罚。在媒体公开报道的2015年宣判的几起重大案件中,我们发现,被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的范围得到了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事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他们判处了较高的刑期,真真切切的让大家感受到了党和政府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决心。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需要安全的环境,老百姓正常生活也需要安全的环境。我相信,在人民法院的保驾护航之下,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一定会持续稳定的好转,安全生产事故一定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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