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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村民董先生致电法制晚报新闻热线称,因一件案子与法官发生纠纷,双方互殴,董先生面部被法官咬伤后已经毁容,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制晚报》3月19日)当事法官何先生说自己手指同样被对方咬伤,岳阳县法院3月19日发布情况说明称,坚决依法处理。(《法制晚报》3月20日)
要是非要就这起事件分出个谁错得多一些,法官本应带头守法,岂能付之于暴力将他人咬伤?无论在公众观感上,还是从最终法律责任划分的角度,显然该名法官要错得更多一些,也需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严格说来,该名男子和法官都已经触犯了法律。虽然事件起因于该案判决书主文存在涉案金额上的重大笔误,同时,男子还对法官对案件的实体判断存在不满,但男子却对法官进行跟踪并在公共场所进行辱骂,这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该法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法官此时要做的应该是录像取证并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拦截者进行处理,若是公安不作为,还可以对当地公安提起行政诉讼。遗憾的是,法官并未诉诸法律,而是选择亲自出手制止,因“推了一下对方”导致双方互殴,在此过程中,更因董先生将其手指咬住,而将其面部咬成轻微伤,随后在愤怒中,还在路边找了一把杀鱼刀,一直将董先生追着进了派出所。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上,也是打架斗殴和追逐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说,目前,双方是否需要被追究治安处罚责任,取决于双方是否能够达成调解。否则,两人都须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实际上,近年来,当事人因对案件不满对法官进行伤害以及法官面对当事人纠缠选择以暴易暴的恶性事件屡见报端。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人混同了法官两种身份。法官既是对纠纷作出依法判断的公共权力行使者,同时,也是各类人身财产私权利的持有者。法官显然难以满足各方当事人的所有诉求,而一些败诉者则因对法官公权之用的不满,转化为对法官私权利的打击报复。必须注意到,不仅在司法权行使领域,其他公权力也是一样,公权之用时有沦为私权之争,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互相伤害不断上演。这是整个社会的悲哀,更是法治规则底线的失范。
莫让公权之用沦为私权之争,一方面在于公权力行使者要更加审慎对待权力与群众权利,做到任何公权行为都于法有据,当出现执法失当应积极为群众寻找救济和补偿;另一方面也在于被执法者也须尊重法律、理性维权。而更重要的是,对于蔑视法律、伤害执法者的人,应施以及时制止与有力制裁,而执法者面对打击保护,不仅要学会保护自己,更需要及时求助于法律,而非非理性暴力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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