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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治理腐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4月13日至15日,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一超行贿案中,有了鲜活的例子,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的丑恶嘴脸暴露无遗。(4月16日《中国青年报》)
金矿商人陈一超做生意赚了一个亿。但他以涉嫌行贿一辆30万元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被盯上后,虽然不是党员,也“享受”在纪委办案地点的“待遇”。4年多以前,尽管没有法院宣判,他的上千万元财产已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非党员的金矿商人陈一超在甘肃省纪委办案点被兰州市甘州区检察官讯问,不合规定;他的五辆车未判决先过户,三辆车过给了甘肃省纪委,两辆车成了甘州区检察院两名工作人员的私车;他的近千万元银行存款也流向了办案人员的个人账户;转移他的财产,都是有关办案人员“一条龙服务”。而这一切,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1,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2,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显然,党纪国法不允许、严厉禁止的事情,在一些治理腐败的执法执纪者那里,偏偏成了他们的“自选动作”。陈一超行贿案的办案人员其实就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强盗,极其可怕,极其阴险。他们绝非第一次做强盗。面对那些犯罪嫌疑人,他们高高在上惯了,自以为可以无法无天,为所欲为,人都失去自由了,他们的财产还不都是自己的?有法律学者也困惑,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比如海关等。
陈一超的辩护律师杨学林为他作了无罪辩护。杨学林认为,陈一超没有北京户口,买车只是挂在中信黄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名下,并非行贿;陈一超没有谋取违法利益,刘文革在该公司改制为民企之前也没为陈提供实质帮助。有罪无罪,自然要等法院判决。实际上,即使被判无罪,4年多前,陈一超上千万财产已过户到办案单位或个人名下。正如陈一超本人所说,这个案子中,涉嫌行贿罪,他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了,大事是这些被非法瓜分的财产。
令人寒心的是,公诉人依然坚称,陈一超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陈一超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核对、辨认涉案款物,比如暂扣车辆的过户情况,车辆里程表,以确定车暂扣后是否使用过,法庭上公诉人没有反对,但法庭外却又说,检察院不同意当庭出示涉案款物,也不同意安排到现场查看。
写到这里,我们在对此案的是非、对错、有罪无罪的判断中,到底是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是已经有了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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