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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起至27日,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主要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要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作为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建党95年、执政67年、拥有8800万党员的世界最大执政党而言,党的建设关乎全局、意义重大,因此需要“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的政绩”。
依规治党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要衡量管党治党工作的“宽与严、松与紧、软与硬”就必须有一个可资参照的标准,就是党内法规。十八大之后,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总体布局,从而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征程中辩证的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统一起来、协调推进。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正向引导和强化党内监督的负向控制,以此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目标的实现,正日渐在实践中显示出其重要价值和意义。
如果党内法规建设滞后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需要,那么党纪严于国法、先于国法的要求也就无法落实、无从谈起。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2012-2014年,党中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23000多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清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处理。更重要的是经过这次梳理,党内法规建设形成了这样一个原则:“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性”。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京举行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也正将目光聚焦在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会议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为指导,将十八大以来在“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和加强党内监督”这两个关键问题上的新探索、新实践、新经验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种种信号正在昭示这样一个事实:在“全面从严治党”日渐步入新境界的今天,党内法规的“制度群”中又将增添新利器。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我们党95年的奋斗历程充分表明,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健康洁净的党内政治生态,是党的优良作风的生成土壤,是党的旺盛生机的动力源泉”,所以,“党要管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首先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
为什么党内政治生活如此重要?党内政治生活体现着党的宗旨、党内生态、党内规则,在习近平总书记看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是一篇大文章,其中最重要的是围绕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等重点内容,集中解决好突出问题”。“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必须在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中不断增强”。“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一个班子强不强、有没有战斗力,同有没有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密切相关;一个领导干部强不强、威信高不高,也同是否经过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锻炼密切相关”。
可以说,全面从严治党正是从反“四风”起步,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延伸。在高压反腐和作风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往往都是党内政治生活出现问题的缩影,随意化、平淡化、庸俗化、娱乐化、搞“小圈子”、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凡此种种倘若在党内大行其道,那么,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以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为主要内容的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就难有运转空间、成为摆设。
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认识深化和实践积累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提供了丰富现实经验。例如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通过加强巡视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等等都被实践证明产生了积极成效。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还以身体力行的方式向全党全国示范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应有的方式和状态,例如被媒体报道的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等等。毫无疑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会对民主集中制、批评与自我批评等这些我们都很熟悉的党内政治生活做出具体化、程序化的规定,使其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具有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和战斗性,从而在现实中更能有效落实,在实践中起到应有的效果。
新形势下党内监督应强化可操作性和协调性
同样,围绕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建设持续跟进的过程基本上也贯彻了这一原则。一方面,颁布了一些与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相适应的新的党内法规,例如2015年10月18日印发《廉洁自律准则》从正面倡导的角度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同日颁布的被称作“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的《纪律处分条例》则以列出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出了一条红色的底线;2016年7月8日印发《问责条例》从“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管党不严、治党不力的问责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也对一些与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不相适应的党内法规进行了修订,例如修订了《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的原则、机构人员、巡视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和权限、程序等作了更加完善的规范。
可以说,《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既是我党在过去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实践的重要成果,也在实践中为后来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实践的展开提供了党内法规依据,从而对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发挥了积极作用。 “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就在于将源自实践、经实践检验的经验知识及时上升为理论成果,以指导新的实践,从而实现认识深化与实践创新的良性循环上升。
面对新实践和新形势,《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也越来越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放在今天将从严治党正逐步落实落细的场景下来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许多条款过于原则性,过于抽象和笼统,具体的操作性不强,也就无法达致精准化和细致化。操作性和精细化程度又对规章的约束力具有直接影响。同时,管党治党需要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制度设计,再其他党内监督法规不断出台和修订的背景下,《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修订已经迫在眉睫,可以预见,修订后的《党内监督条例》将与《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相统一、相衔接,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群众监督相配合、相协调,进而构成更加完备的监督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作者朱峰,系河北大学副教授、察哈尔学会研究员、团中央青年之声专家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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