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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是此次全国两会期间的热议话题之一。有报道梳理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或修订的党内法规超过50部,从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出台《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到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规党纪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纪律生命线越筑越牢。
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要画出方形和圆形,必须依靠圆规和曲尺。于人类社会而言,“规矩”就是制度。制度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根本在于其以一套合乎时宜的规则,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从而有效指导人们的行为。对一个国家、一个政党而言,同样如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本之策。”这一要求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方面它突出了执政党对制度对于自身建设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另一方面它说明,一个全面、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将有助于党内法规的系统性、协调性、统一性,为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是“压舱石”。然而,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思想教育只有结合制度规定来进行,通过制度化安排予以保障,将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紧密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内外之功,增强管党治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人曾概括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以来的首份廉洁自律‘正面清单’,重在立德向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法分开、纪比法严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纠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加强巡视监督的‘任务清单’,重在立威震慑。”总结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和修订的党内法规,除了与时俱进外,另一个鲜明特色就是强化了协同性,使得党内法规的匹配性、操作性、实用性明显提高,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制度治党,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党的建设领域的体现和运用。有一种观点认为,党内法规落实在“责”。在笔者看来,这个“责”实际上应该涵盖以下两个层面:一是以制度明确责任。以党内监督为例,作为一种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机制,重在明确依据什么样的原则、有哪些监督形式、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什么,等等;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正是回答了这些问题,将程序和主体细化、具体化,为更好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遵循。二是落实制度的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让党内法规成为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关键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只有在制度落实中解决好上严下松、流于形式、跑偏走样等问题,才能让制度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最大体现。也正因为如此,要进一步强调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从而确保党内法规制度在执行中不走样、落实不打折扣。
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落实各项党内法规,最重要是使制度严起来,落实人人平等原则,加大执行力度,强化监督检查,完善惩处追责机制,严防“破窗效应”,发挥“热炉效应”,真正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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