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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权”首入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首期工程,这是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作为公民权利法的总纲,民法总则的一个突出亮点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网络时代,海量的数据和信息以聚合形式存在于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移动智能终端等网络平台,特别是一些大型的网络运营商已经形成对个人数据的实际控制和垄断,公民作为数据内容的主体完全不了解自己的数据在何时、何地、被何人、以何种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针对这些乱象,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对“公民信息权”的首次确认,尽管民法总则没有就“个人信息权”做出法律定义,但可以清晰地看出民法总则所确定的“个人信息权”,其保护的核心不在于“个人信息”本身,重点是如何规制第三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行为。公民行使信息权利的基础,正是基于公民作为信息内容的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在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被谁收集、使用、加工、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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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总书记在“4·19讲话”中指出,“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尽管2016年我国的网信法治建设成绩斐然,但仍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继续完善相关网信领域的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网信领域的法治建设:一是网信领域的立法既要加快增量也要盘活存量,在推出新法的同时,应不断整合修订现行法律,积极推动现有法律法规延伸适用于网络空间;二是在网络安全法、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民法总则确定的“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和细化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规则和保护边界;三是应强化关键信息通信设施、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保护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流动方面的立法;四是应关注和规制互联网市场的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方面的立法;五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加快出台与网络安全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强化网信法治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全民网信法治文化素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只有建立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法治环境,才能赋予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生命力。
(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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