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及行为准则,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推动践行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除了道德主体自觉践履公德规范之外,还需要不断优化社会公德赖以产生的道德教育环境,通过明确公共道德责任、完善社会公共领域、协同规范性资源,为社会成员夯实道德前提、厚植道德沃土、凝聚道德助力,帮助广大社会成员做一个好公民,造就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明确公共道德责任夯实公德产生的道德前提
社会公德不是外在于道德主体的“绝对命令”,作为一种嵌入人的头脑中的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对公共道德责任的某种确证,是道德主体对自身在公共生活领域中践履道德“应当”的自觉体认,这种自觉体认只有当个体意识到与社会共同体具有利益攸关性时才会发生。由此,对社会共同体进行公共道德责任确证,便成了社会公德行为生发的认识论基础。人作为一个“类”存在物,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与自然、社会、自身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社会共同体就是这种“类存在”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的存在经历了前现代社会和现代社会,而“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这一更大的“整体”当然包括社会共同体。一般而言,只有个人分享到整体所分配的角色和地位,也即分享到某种利益,才能获得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得出“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的结论。一方面,利益是单个主体之间、主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另一方面,个体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相互确证、相得益彰。这种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责任共担,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公共道德责任,它和社会公德所调节的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相重合,要求社会成员在公共交往中尊老爱幼、善待弱者、诚实守信;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爱护公共财物;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珍爱粮食等。近年来涌现出众多社会公德楷模,彰显出新时代我国社会公德水平的不断提高。
完善社会公共领域厚植公德培育的道德沃土
社会公德不是脱离社会生活的“墙上芦苇”,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既受制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也需要赖以产生的社会空间载体。就像只有在水里才能学会游泳一样,人们只有在公共领域的交往中,才能养成合乎公德的行为。由此,完善和发展社会公共领域,扩大社会公共交往,便成了社会公德的发生学依据。德国学者汉娜·阿伦特对社会公德进行了“剧场式”阐释,认为公共领域犹如剧场,每个人把最优异的言行表达给在场的其他人,久而久之,人们就会在公共领域中学会公共生活的规矩,遵守“公共人”的德性要求。在封建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长期拘泥于家庭之中,交往半径相对较小,公共空间相对狭窄,公共领域发展相对落后,调整个人行为及家庭成员关系的“私德”较为发达,调节社会公共生活的“公德”发育迟缓。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创造性转化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中的公德资源,推动我国社会公德建设不断取得成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公民活动的私人领域逐步缩小、公共领域日趋扩大,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公众利益之间日益呈现出紧密联系,应该按照《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擘画的社会公德建设的任务书和路线图,进一步构筑社会公德赖以产生的公共领域,拓宽社会公德建设的空间渠道。具体说来,就是在我国城镇化建设突飞猛进、城乡不断融合发展的新形势下,推动公共空间再造由生产逻辑向生活逻辑转变,让日常生活成为公共空间有机更新的活性酶。
协同规范性资源凝聚公德提升的道德助力
社会公德不是一抹孤立的“意识形态景观”,作为社会思想文化巨大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它的成长既取决于自身组织系统的内生动力,也需要相邻系统的外部助力。如果把道德喻为一个规范系统,那么社会公德规范处于这个规范系统的外圈,它和法律、条例、规定等规则系统离得最近、联系最紧密,外围规则对它的影响也最直接。因此,借力外围规则系统为自己服务,是社会公德发生发展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德作为道德的一种表现形式,客观地要求道德主体主动把握道德规律、内化道德准则、践履道德要求。然而,具有相同价值取向的法律、条例、规定等,对于社会公德规范、要求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也至关重要。因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应该以具有现代精神气质的道德教育为主导,以法律、条例、规定等其他资源供给为助力,激活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与创造力。在这方面,我国进行了许多成功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将德法结合贯穿于社会生活领域,将“法”的硬性约束贯穿于社会公德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断提高社会公德建设的层次和水平。比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社会公德范围内的诸如见义勇为、文明出游、公共场所禁烟等纳入法律调节范畴,真诚释放着法治的善意。《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用“公共领域的涉他行为”定义文明行为,界定了正面倡导的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安全秩序、社区和谐、文明旅游、文明观赏、网络文明、医疗秩序、绿色环保生活等领域的具体行为规范。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性资源,这些法律和规定,通过硬性约束促使人们敬畏规则,体现法律规定为社会公德保驾护航作用。
(作者系北京建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