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我国民法制度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是一部规范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类型、设立、权利义务及市场交易规则等做了明确规定,有助于构建公开透明、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法律
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法规范中,民法典是最基础的法律,并且具有内容完善、体系完备、调整范围宽泛、价值指导性强等特点,这些鲜明的特点稳固了它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民法典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确保国家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民法典确定了民事权利的保护范围,就是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促进公权力依法行使。在行政执法上,执法部门要尊重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在司法上,法官要严格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民事纠纷解决规则,有效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是处理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必须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适用标准,民法典就是处理平等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法官在适用法律解决民事纠纷时,首先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只有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时,才能从其他规范中寻找法律依据。如果民法典与单行法发生冲突,首先应当适用民法典;如果单行法规定不清晰、不明确,则应当以内容清晰、明确的民法典相关条款为裁判依据。
为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原则遵循
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的民法典,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为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原则遵循。
平等原则注重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民法典规定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民事主体无差别地平等享有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均无特权。在优化营商环境层面,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要求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分配上依法平等配置,不得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金融机构授信等环节设置不合理条件或歧视性要求。
自愿原则注重对市场主体意愿的充分尊重。在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自愿原则就是对市场主体自我意愿的充分尊重,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权利,包括放宽市场准入、限制行政权力范围、对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等,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法规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摊派行为。
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对民事活动秩序的正确引导。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规制市场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营商环境建设中最重要的交往原则。其内涵就是对人对事对己都要诚实,按规则行事,信守承诺不欺不骗。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实现自己利益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营商活动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对民商事基础性法律制度予以法典化,实现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清晰化,不但更好地规范了社会的日常生活秩序、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各项权利,而且为市场主体的营商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范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规则能够增强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的信心和积极性,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特别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个单行的知识产权法律,使知识产权保护专项立法有了民法典基础。
民法典更加注重民事主体物权的保护。明确各类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统一保护,给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合同。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发挥其融资担保功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民法典更加重视合同类型及合同规则完善。进一步明确合同行为,使市场主体对从事民事活动的结果判断更加准确。首次规定了保理合同这一典型合同,以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需要。灵活稳健的商业保理,可以让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进一步下降,激活中小企业活力,也将使我国营商环境更具竞争力。新增保证合同、合伙合同,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予以完善的买卖合同,都为提升市场经济活动的活跃度,维护市场经济活动秩序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