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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进专利技术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达成协议
2015年2月10日,全球最大的手机芯片制造厂商美国高通公司宣布,将向中国政府支付60.88亿元人民币的罚款。这标志着为期14个月的中国政府对美国高通公司的反垄断调查尘埃落定。
这一案件是典型的市场垄断案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分为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市场垄断分为市场协议垄断、市场集中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种表现形式。此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在转让专利许可权的过程中,以计算机整机的专利许可费为基础,附加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条件,存在着捆绑销售、搭配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销售已经过期专利等问题。对于一个知名的跨国企业来说,采取这些手段销售产品是不可接受的。
高通公司之所以在中国手机芯片专利市场始终处于垄断地位,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滥用了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高通公司起草的专利销售许可协议,隐藏着大量的垄断性条款。这些条款不仅阻止购买人竞争行为,而且迫使购买其专利的生产企业放弃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全面开放自己的专利技术,这就使得高通公司在中国芯片市场长期处于独占的地位。此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是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这家公司和中国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高通公司在销售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大量捆绑销售的协议条款,属于明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就在于,在一个技术处于相对落后的后发工业国家,引进专利技术必须坚持公平的原则,必须在反垄断法的引导下充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中国高速铁路建设企业在引进西方国家高速铁路技术的时候,要求所有西方国家高速铁路生产企业必须转让自己的技术,如果不转让自己的专利和技术,那么,就不得进入中国的高速铁路市场。中国手机生产企业之所以在高通公司的垄断协议之上签字,根本原因就在于,在谈判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失去了话语权。部分中国企业为了抢占更多的份额,接受了高通公司不合理的芯片销售协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处罚,实际上是提醒中国的生产销售企业,在引进专利技术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自己的核心利益,必须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之上达成协议。如果各自为政,在专利技术引进的过程中单打独斗,那么,最终必然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中国的芯片市场就可能被某些西方国家生产企业所垄断。
部分学者认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对高通公司作出处罚,实际上是政府介入市场、干预市场竞争行为。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高通公司在中国市场的所作所为不是竞争,而是典型的垄断。高通公司和中国企业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条约,高通公司利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在中国手机芯片市场获得了丰厚的利润。此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依照我国反垄断法对高通公司作出处罚,平衡了芯片生产销售商和中国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国的法律对高通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审查,其目的是为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尚未正式公布对高通公司的调查处理报告,但是,从高通公司接受反垄断机关处罚决定的结果来看,这是一个留有余地的行政裁决。高通公司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并批准公司整改计划感到满意,这说明中国政府妥善处理了保护外资企业利益和维护中国市场竞争秩序之间的关系。这一案件对于中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明显的示范意义。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起步时间不长,但是,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体系,任何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可预期的经济收益。
近些年来,中国一些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引进西方国家专利技术的时候,表现得格外财大气粗。这种“不差钱”的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国企业试图以市场换取技术,以集合创新提高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企业仍然处于粗放经营状态,企业获取的利润大多数是特殊的“人口红利”——充分利用中国市场人口众多的特点,帮助其他国家电子企业开拓市场,从中获取技术代理费用。
现在看来,这种粗放式的发展模式必须改变,中国企业在引进西方国家专利技术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市场发展前景,千方百计地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确保中国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受损害。德国等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明确规定如果是为了引进技术或者是为了统一标准,政府允许企业签订特殊的协议,以确保本国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中国的反垄断机关在调查市场垄断行为的同时,也应该帮助中国企业签订类似的“豁免协议”,鼓励中国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充分借鉴德国的“卡特尔协议”,保护本国的市场,以比较低的价格获取专利技术,因为在反垄断的问题上,除了企业利益之外,还有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垄断局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向企业发出建议,要求他们在引进西方国家专利技术的时候,充分利用西方国家法律中的豁免条款,组成采购联合体购买西方国家的专利技术,迫使西方国家专利技术垄断企业降低报价,从而提高中国产品的竞争力。
部分学者认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模式行不通,西方国家为了遏制中国,在高新技术出口方面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现在美国仍然没有解除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的禁令。中国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以国家利益为重,不能成为西方某些国家新技术产品的代理人。笔者认为,在引进专利技术方面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发展中国的相关产业,有必要继续引进西方国家的专利技术,但是,中国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我国反垄断法办事,决不允许西方国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中国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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