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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基础 7月以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境外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消息接踵而至。高通、微软、奔驰、宝马等在通信、科技、汽车领域几成一方霸主的外资公司,目前正身处反垄断风暴中心。然而,面对中国有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一些外媒批评中国利用反垄断法向外企施压,是这样的吗?怎么看待我国近期的反垄断行为?国外的一些反垄断行为有哪些可以为我所用?本期“思与辨”展开讨论。
主持人: 尹传刚 (深圳特区报评论员)
嘉 宾 : 张敬伟 (察哈尔学会研究员,香港天大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余丰慧 (知名经济观察员)
杨国英 (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反垄断面前没有特殊企业,只有强力反垄断才能维护市场公平
主持人:近段时间以来,我国反垄断剑指大佬级跨国企业,西方舆论议论纷纷,甚至聒噪不断。言外之意无非是,中国“特别照顾”外资企业,是以反垄断来压制他们,是“排外”,大家怎么看?
张敬伟:这是西方舆论的典型话语逻辑。其实他们都知道,反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监管的常态,不管是美欧等西方社会,还是新兴市场国家,反垄断都是正常的。
欧盟1998年开始对微软启动反垄断调查,2013年对微软罚款5.61亿欧元;2013年9月26日,美国司法部对包括三菱电机在内的9家日本车企罚款7.4亿美元。仗剑反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保市场公平、价格合理,抑制垄断资本窒息创新创意的有效手段。
对于西方舆论的杂音,一是做好解释说明,客观指出中国反垄断并不是“排外”,茅台和五粮液去年也被反垄断调查;二是要明确指出,无论外资企业还是本土企业,不管是在价格还是市场行为上存在垄断行为,都会被反垄断部门调查或立案。
余丰慧:作为市场经济一份子的企业无论在哪个地区、哪个国家违背游戏规则就必须受到惩罚。一个外资企业身份,一个世界企业巨头不是保护伞,也不是护身符。外企长期以来在中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是其垄断市场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外开放初期,各地为了吸引外企投资提供了大量土地、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加上监管的法律不健全,惯出了跨国集团“双重标准”的恶习,更是养成了他们“看人下菜”的毛病。外企的超国民待遇已经与这个时代格格不入,而且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规则的行为。
在近期查处的垄断行为中,一些企业在欧洲等全球市场已经被查处过,并被高额罚款。在欧洲这些地区包括媒体在内并没有什么反应,而中国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为什么反响如此强烈,为何就如此诟病呢?正常的执法行为,不应该被肆意歪曲和过度解读。反垄断面前没有特殊企业,只有强力反垄断才能维护市场公平,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中国对外企发起反垄断调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
杨国英:我国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时隔6年之后发起对外资的反垄断调查,当然让其“不舒服”,也让外界出现猜测。如果法律颁布后,无论外企还是国企、民企,反垄断调查经常化、常态化,就会使得各类企业习惯了这个常态化的执法环境,外界也不会大惊小怪、胡乱猜测了。
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完备和价格公道合理的市场环境
主持人:怎么看待我国近期一系列的反垄断行为?
杨国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垄断是竞争的“天敌”。在正常语境下,“垄断”一般特指“卖方垄断”,对消费者个体而言,垄断会增加消费者的购买成本,这不但会弱化市场竞争,而且更会抑制市场创新的活力。
我国近期启动的一系列反垄断调查,整体而言,是极其必要的,对过去相对滞后的反垄断实践,可以起到必要的弥补作用。强化反垄断调查力度,既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又可拓宽中小型创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但是,有必要提醒的是,我国在逐步加大反垄断调查力度时,其根本立足点,应该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已被核准的企业垄断行为,相关部门不仅仅应对其处罚,更应出台明确的消费者补偿机制。
张敬伟:垄断之害,全球尽知,所以反垄断立法几乎成为法治国家的“标配”,反垄断法亦成为“经济宪法”。垄断使某个市场主体占据了其他市场主体无法企及的市场份额,从而造成垄断地位甚至形成垄断寡头。这样的企业主体,既可倒逼公共政策为其背书,又在同一市场领域压制竞争对手,又在市场链末端的消费环节造成消费者的无可选择。垄断导致垄断价格,催生消费者生活成本的高企。
反垄断是彰显一国法治水平和市场监管能力的标志。西方国家反垄断立法和实践已经超过100年。中国反垄断立法较晚,反垄断实践也缺乏经验。但正因为如此,针对市场积累矛盾,应对海内外大企业在中国市场有恃无恐的垄断行为,中国更应该加大反垄断力度,消弭中国市场的垄断顽疾,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充分、市场秩序完备和价格公道合理的市场环境。
反垄断常态化,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
主持人:中国反垄断立法只有6年,执法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国外的反垄断行为和惩处措施,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张敬伟:相比美欧100多年的反垄断实践,中国还是小学生,要做的功课很多,要学的东西也很多。
首先,制度规范要学习成熟的法治国家,执法上也要向他国学习,惩戒力度上同样也要借鉴人家的经验。更重要的是,要学习成熟法治国家对于市场的全程监控,不能满足于“一阵风”的执法风暴,要将反垄断常态化,而不是运动式执法,以真正形成威慑,给市场主体以稳定的预期。
湖北省物价局13日宣布对宝马PDI收费构成价格垄断处以罚款决定,四家宝马汽车经销4S店共被罚162.67万元,但相比欧美市场动辄上亿美元或欧元的罚款,甚至相关责任人还要负刑责,中国的反垄断处罚有些偏软、偏松。
其次,整合反垄断组织架构,强化监管合力。中国反垄断在技术手段、人员配备、调查经验、取证能力上和欧美相比都有不少差距,尤其组织架构方面,我国分散在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难以形成组织合力,而且人员配备也严重不足,发改委相关执法队伍还不到40人。和美国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千人的规模相比,中国反垄断既要强组织,也要强素质,更要扩队伍。
杨国英:应该说,我国于2008年出台《反垄断法》后,无论是法律制定、还是反垄断实践,已经大幅缩短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调查立法和实践,至少有两点值得我们学习,一是对反垄断调查的实施范围,应该扩大;二是针对垄断经营本身,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具体标准等。
余丰慧:应该借鉴国际经验,对垄断企业采取顶格重罚,而不是蜻蜓点水,让垄断企业感觉不到痛。同时,在加大对外企反垄断调查的同时,应该继续加大对垄断性国企调查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