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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社会抚养费异化为逐利工具
//www.workercn.cn2014-05-20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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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举报称,江西省修水县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双方“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计生委给予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数年多达到数百万元。(5月19日《新京报》)

  修水县政府网站显示,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2008年为870万元,2009年飙升至1800万元,到2012年则突破2000万元。与此同时,该县2009年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为81.73%,2012年则降到了79.83%。

  两组数据的对比意味深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生行为。但现实却是,某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越多,超生现象就越严重。这不利国家,不利民众,唯一的获利者就是当地计生部门。数据显示,除去正常工资,一些乡镇计生办主任一年仅奖金和津贴,就已经接近了干部职工的平均收入。

  这显然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计生干部的收入,应与其工作能力成正比。倘若越不称职,越能获得高收入,便会形成一种负向激励,扭曲政绩评价。更为重要的是,如果计生干部的收入随着社会抚养费而水涨船高,很容易催生出一种“养鱼式执法”,对超生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对超生罚款却热衷无比,把社会抚养费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并导致种种权力滥用行为。

  修水县人口计生委人员回应称,“上户费”的说法不准确。乡镇拨付给公安的经费,除了是工作性质,还带有赞助性质,感谢公安对计生工作的支持。这种解释显然不具说服力。公安部门配合计生工作乃是其职责所在,一旦有了利益的介入,不但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在性质上也完全变味。

  今年以来,山东省和江西省南昌市的户籍管理部门决定,新生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实行“脱钩”,赢得了舆论的一片喝彩,被认为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相比之下,修水县的做法无疑与时代发展的潮流相悖离。而其根源,就在于利益的驱动。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饱受争议,有一种说法是“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计生委”。事实上,之所以有这么多的争议,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社会抚养费本身,而在于这个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被人为扭曲了。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社会抚养费“按比例返还”现象。2011年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要杜绝按比例返还社会抚养费,以及以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作为标准拨付计生经费的现象。但在现实中,不少地方政府规定80%~90%的社会抚养费归当地计生部门,以至于成为地方上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更严重的是,这些返还的社会抚养费,多数并未用于计生工作,而是用于劳务和福利。在这个意义上,执法就很容易异化为“执罚”,社会抚养费俨然成了相关部门的“小金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条利益链。

  消除围绕社会抚养费而产生的种种争议和质疑,更好地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就要坚决剥离附着在社会抚养费上的种种既得利益。实行新生儿落户与征收社会抚养费“脱钩”,坚决制止社会抚养费“按比例返还”,从制度层面阻断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利用社会抚养费渔利,这是两条根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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