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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袭”之下,员工权益不能折损
林琳
//www.workercn.cn2015-10-14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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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要真正实现健康发展,靠的不是把“突袭”当成一种奇招和“利器”,跟员工捉迷藏、“猜猜猜”,也不是每天简单、机械地运转,一心向“钱”同时堵上员工成长、成才之路,而是依法办事,尊重、维护员工的权益,用更人性和法治的方式处理企业大小事宜,而不能任性妄为。

  据10月1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广东东莞长安镇一家知名电子厂,部分员工结束国庆长假回厂时发现,他们工作的生产线不见了。尽管此前也有该生产线转移到国外的传闻,但厂方从来没有发过任何相关通知。目前,当地警方和劳动部门已介入此事。

  撤销或者转移某一条生产线,对一家企业来说,本属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样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光明正大地进行?而偏偏要搞突然“袭击”和“把生米煮成熟饭”?对如此关乎切身利益的事情,员工没有知情的权利吗?不该提前做好心理上的准备或者对未来生存、工作的打算吗?

  尽管目前新闻中的企业并没有辞退员工的意思表示,而是准备把他们调到其他厂,但员工的担忧并未消除,比如,新工种能适应吗?从管理层降为普通员工,公平吗?

  综观媒体此前的一些报道不难发现,这样的“突袭”并不鲜见。今年2月,某日资企业在中国的公司突然宣布清算解散,通知与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称“事先通知可能会影响工人情绪,无法正常工作……”而类似的突然解聘员工、突然给员工转岗、突然降低员工收入的情况,在一些企业也时有发生。

  企业之所以这么做,或许是希望“快刀斩乱麻”,直接给员工一个结果,员工接受自然好,不接受也没办法——不满意你可以走人,有本事你可以去告我,告赢了我再考虑是否赔偿你。而其中,最容易和可能被伤及的,是员工的权益和诉求。比如,调岗能顺利平稳地实现吗?收入能不因此下降吗?再如,企业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能顺利拿到应有的补偿和赔偿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以往的经验来看,让一些企业依法、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积极主动地补偿、赔偿劳动者并非易事,相反,有些企业深谙规避赔偿、摆脱法律约束之道。

  还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对于这些规定,企业是否落实了?职工的声音被倾听了吗?受到重视了吗?企业重要事项变更,经过审批了吗?

  企业要真正实现健康发展,靠的不是把“突袭”当成一种奇招和“利器”,跟员工捉迷藏、“猜猜猜”,也不是每天简单、机械地运转,一心向“钱”同时堵上员工成长、成才之路,而是依法办事,尊重、维护员工的权益,用更人性和法治的方式处理企业大小事宜,而不能任性妄为。当然,这不能仅靠企业的自觉和对企业的劝导,更需要相关部门切实履责,进行督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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