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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穿征求意见稿始终的一个核心意思,是对摄像头要“用”“管”结合。“用”指一是使用,二是发挥效用。“管”指围绕摄像头正常运行使用,保证信息安全,同时不侵犯公众隐私权而设定的一些规矩、条框。
据11月29日《人民日报》报道,公安部网站28日公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等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处理的系统。说白了,就是对摄像头的设置、权属、管理,所拍摄内容的使用等作出统一规范和要求。
记录下社会生活中一个个或惊险或温暖或悲惨或遗憾的瞬间,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摄像头,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破获案件、定纷止争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且重要的作用。一些敏感事件或案件发生后,相关方往往希望借助摄像头寻找蛛丝马迹。
然而,有关摄像头的负面消息也有不少。比如,分布不均,“摄像头用时方恨少”,一些公共区域、场所没有安装摄像头,而一些地方则过于密集;关键时刻掉链子,一要找证据,摄像头不是“坏了”就是“没运行”;成了“聋子的耳朵”,有些摄像头因为分辨率低,拍出来模糊一片,性别、年龄“傻傻分不清”;成了泄密、侵权的“帮手”,一些视频图像的采集、传输系统存在网络安全风险,一些摄像头的不合理设置导致公众隐私权屡屡受到威胁——高清到可以拍下人们在家中的一举一动,在公交车上发送短信的内容等。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规章,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并保证摄像头的合理设置、有序运行、安全使用,正当时且必要。
综观征求意见稿的全文不难发现,对上述暴露出的问题,规章一一作出了回应。这也意味着,此前备受质疑的摄像头身上的“毛病”,有望被一一“治疗”。
贯穿征求意见稿始终的一个核心意思,是对摄像头要“用”“管”结合,既要“用”好,更要“管”好。
“用”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使用,二是发挥效用。比如,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场所或者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列入本级政府预算;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园林绿化等,不得妨碍相关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该系统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乡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建设在哪儿、钱从哪儿出,政府要做好规划,相关单位要配合公检法机关调取视频图像,这些都表明了相关部门要“用”好公共摄像头的态度和决心。
“管”主要指管理,是围绕摄像头正常运行使用,保证信息安全,同时不侵犯公众隐私权而设定的一些规矩、条框。比如明确了摄像头的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使用单位应该履行的监看、检查、保养职责,所拍摄信息的保存时限及安全性,哪些地方禁止设置摄像头等诸多问题。
维护社会治安、“护航”公共安全和公众权益,需要依靠、借助摄像头的力量和作用。而有效控制其可能的负面影响,化解公众的忧虑,也考验着管理的水准。期待此番条例在征求意见时能正视各种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终结乱象,为摄像头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开启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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