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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一种进步
郭振纲
//www.workercn.cn2017-08-16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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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负责人熟悉情况,出庭应诉向当事人解惑释疑,不仅可以让当事人知悉纠纷的症结,感受到政府的重视,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对公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据《法制日报》8月14日报道,今年5月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有权指定涉案政府负责人或涉案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规严肃处理。该办法从制度层面对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意味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朝着司法常态化的方向迈进。

  行政诉讼被老百姓形象地称为“民告官”,但告官不见官的问题长期存在。虽然行政诉讼法中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原则,不出庭应诉是例外”的规定,然而,不少地方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坐在被告席的多为律师或一般工作人员。诉前准备不充分,诉中答辩不积极,诉后整改不彻底,几乎成了一种常态,即使有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了庭审,也往往“沉默是金”。如此,不仅行政诉讼倒逼相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正向效应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且招来公众对行政机关“消极应付差事”的指责。

  行政诉讼案件多为民生案件,有些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敏感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熟悉情况,出庭应诉向当事人解惑释疑,不仅可以让当事人知悉纠纷的症结,感受到政府的重视,有利于达成调解协议,而且对公众而言也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或者庭审时不积极应诉,抑或只委托没有决定权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不仅不容易息诉,而且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进而言之,还将影响行政部门的形象,损害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能。

  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之所以选择不出庭应诉,有的是顾及个人形象,觉得被老百姓起诉很没面子,有的是担心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不知道如何应对,但更重要的还是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出不出庭对相关负责人的前程、政绩、声誉,毫无影响。长此以往,积极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越来越少,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本成了“软约束”。进而,一些地方的信访案件、缠诉现象有增无减,一些本来平心静气坐下来谈就可以化解的矛盾,最终演变成了“斗气”案,浪费了不少行政资源。

  逃避出庭,不是解决问题的良方。正确的态度是积极坦诚地与当事人对话,将问题放在桌面上,摆事实讲道理,合情合理合法地“求同存异”。不少法院通过审理发现,一些行政机关之所以成为被告,往往是因为执法时重实体轻程序,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弄清问题的症结,避免类似问题重演,另一方面可以让其真正体会到程序合法的重要,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现代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体现。通过庭审这一平台,能够体现原被告双方平等的诉讼地位,向公众展示公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的本质属性。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倒逼“关键少数”依法行政,同时完善不能出庭的理由说明制度、出庭应诉效果评价等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落实和反馈情况、生效裁判执行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这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值得学习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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