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度重视和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要严格按照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采取拖欠资本金、签订回购协议和承诺固定收益等方式变相扩大政府债务。要加强对各类财政性投资基金的管理。政府性基金预算或专项收入应安排资金用于专项债务的还本支出。抓紧制定和完善政策性银行的具体管理制度办法,保持政策性银行的合理负债规模。编制政府债务中长期规划。
(五)严格按预算法要求规范预算管理。要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加快完成预算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预算法中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要加快健全完善。细化预算编制,进一步压缩年初代编预算规模。加强中央基建投资预算管理和项目库建设,进一步提高向全国人大提交按项目列示的中央基建投资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清理政府性基金项目,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包括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经管资产、企业国有权益在内的政府资产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快制定政府会计相关具体准则,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预算,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带头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切实做到能压减的支出要坚决压减,能不花的钱要坚决不花。
(六)加强审计监督。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算管理和执行情况的审计,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财政扶贫资金、环境保护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加强对民生政策落实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的审计。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严格追责问责,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审计查出的问题,切实把财政资金管好用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1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