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处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
今天下午,当宣读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工作人员朗读到此处时,陈舒代表赶紧把手里薄薄的7页文件,往后翻了翻。她想看的是, 3月11日,由她和马化腾等另外三位广东代表团的人大代表一起递交给大会的审议意见是否得到了接纳。
对比3月10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审议的慈善法草案,今天,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有了不少变化。
“在这儿!第十条修改说明。”陈舒代表翻到第5页指着说,“我们提交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的建议,得到了大会一定程度的接纳,修改了。”
此前的草案中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尽管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有的慈善组织拿到捐款后拖延不花钱,造成慈善资金不能被及时使用,甚至是被挪用、非法占有等情况的出现,但陈舒感觉,这个70%的规定太硬性了。
“有些慈善项目并不是像救灾抢险那些紧急项目必须尽快把钱花出去,也可能是一个像教育之类的需要细水长流的项目。”陈舒代表最担心的是,为了避免违法,有的慈善组织在规定时限之前不得不突击花钱,从而造成了慈善资金的浪费。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后,建议将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尽管没有完全实现自己的“删除百分之七十”的建议,但是陈舒表示,这已经比草案稿的表达灵活了一些。
记者发现,相较于去年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做了63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相比,92处修改,实质性修改34处的数字细节,显示出了全国人大代表对这部法律的审议热情。
“之所以代表们能够对慈善法草案提出如此多的建议,主要是源于全国人大‘开门立法’精神的确立及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解释说。
根据法律规定,由大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在大会召开一个月前将草案发给代表,以便提前了解,收集意见。
今年1月11日,慈善法草案二审稿修改稿全文上网的同一天,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同时将纸质版的二审稿给全国人大代表寄出。由于时间紧、发送量大,法工委不得不加派人手装袋,一直加班到晚上才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