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须向劳动者倾斜
为什么要设立劳动法庭?
记者采访中,几乎所有的代表委员和受访者都指向一个词:专业。
身为律师的陈舒代表认为,设立劳动法庭是我国法院审判向专业化趋势发展的一个表现。“过去法院的审判庭很简单,一般就是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近些年,像知识产权法庭、未成年人法庭、家事法庭等相继在各地法院设立,由专业人员审理专业领域内的案件,大大提升了审案的质量。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也应走向专业化。”
劳动法庭的专业性,首先体现在理念和程序的设计上更适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对劳动争议案件,现在我国法院大多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是,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不同。民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由此设计的民事诉讼程序也注重‘不偏不倚’。但是,如果劳动者按这一程序来提起诉讼,会面临很多不利情况,比如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程序一般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举证能力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由于证据不足而败诉。另外,此类案件往往关系到职工的生计大事,他们等不起,也拖不起。针对劳动争议案件,亟须建立快审、快结通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委员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原党委书记颜辉委员也认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总体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诉讼程序上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倾斜性保护。比如,对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者不能举证,但可以提供一定证据线索时,法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这对于劳动者是非常有利的。
“ 三方合议 ” 提升诉讼效率和满意度
“劳动法庭的专业化还体现在审判人员的专业性上。”颜辉委员认为。
提升审判人员专业素养的呼声来自现实的需要。据无锡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顾妍介绍,随着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劳动者维权意识增长以及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早已不再是“讨讨工资”、“算算工伤待遇”那么简单。比如“就业协议”纠纷、提前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引发的纠纷、破产企业劳动债权保护、特殊工种确认、人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逐年增多,疑难复杂、矛盾激化案件也频频出现。
“案件涉及的领域越来越专业。比如审理涉及公司高管人员的案件,要用到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领域知识,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案件会与知识产权领域的知识交叉重叠,受理船员与船务航运公司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会涉及海商法的知识,等等。”从事过劳动争议审判的上海高级法院审判员竺琴介绍,这些都“倒逼”着法官提高专业化审理水平。
多名委员认为,提高专业化审理水平,除了要求法官具备较高水平的职业素养,还需要引入熟知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人士担任陪审员。
据全总相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庭成员完全由法官担当,欠缺用人单位、劳动者代表,法官可能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争议利益的熟悉程度不足,迫切需要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参与。
从各地劳动法庭的实践看,劳动争议审判庭一般采用“三方合议机制”。即由法官担任审判长,来自工会的代表职工的人民陪审员、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的人民陪审员或代表企业的企业家联合会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这一机制也有效缓解了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
内蒙古乌拉特前旗法院在涉及职工维权案件的审理中,陪审员陪审参与率达到100%。在诉讼中,对专业性强、案情复杂的案件,法院会主动邀请工会组织的陪审员协助调解或参与审理,充分发挥工会的专业特长及在职工和企业中的亲和力、影响力,有效提高诉讼的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专业化审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办案质量,使得案件审理结果更具说服力,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认可度也相应提高。”全总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本报记者 陈晓燕 彭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