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工人日报》(2010年03月26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赖志凯)“从今年起,凡是省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其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指定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合同总价1亿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须存入100万元。”这是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省建行近日联合发出的《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的。
据了解,海南省交通运输行业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近日下发了《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凡是在海南省内施工的公路桥梁、港口(水运工程)、管道等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通知还要求保证金按以下规定缴纳:一是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分别按工程中标价的2.5%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项目合同总价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存入;合同总价1亿元以上的,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各方首次存入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