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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13日 星期一

新《 国家赔偿法 施行后 广东赔偿案上升134%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13日 05版)

新华社电 (记者詹奕嘉)记者6日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施行半年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决定赔偿案件数上升134%。

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正式施行。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刘云超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成为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广东省首例国家赔偿案件。

据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介绍,在新《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刘云超能否获得人身自由损害赔偿结果殊难预料。因为根据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受害人取得赔偿的前提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但“错误”的认定谁说了算不得而知。

沈丙友认为,与1995年起施行的原《国家赔偿法》相比,新《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明确了归责原则,完善了赔偿程序,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改进了赔偿经费保障支付等机制,对实践中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正,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新《国家赔偿法》改主观评价为客观认定,只要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均应给予赔偿,而不论拘留、逮捕是否存在错误。沈丙友说,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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