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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0日 星期一

代人信访后要按约定收取费用 承诺方毁约称这种收费不合法

法院判决承诺人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周玉文 付建国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0日 06版)

法明 图

案情

2008年10月,田某丈夫的一个朋友李某因工伤待遇一直落实不下来,希望田某帮助他通过信访解决。田某通过自己的经历,认为信访解决问题并不容易,对帮助解决李某的工伤问题没有把握,但经不住李某的一再肯求,最后还是勉强答应了。李某与田某约定,去省城信访期间的差旅费等实际开支由李某支出,待工伤待遇落实后,按得到补偿款的15%作为报酬支付田某。

2009年11月底,李某的问题解决了,工作单位补发了其6.4万元工伤补偿款。按照当初约定,李某应支付给田某9600元,但李某只给了田某3000元。李某说,他的工伤待遇落实不全是田某帮助信访的结果,在这期间他自己也多次托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认为“替人信访成功后收钱,不合法。”田某一气之下,将李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其按双方约定再支付6600元。日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判决,支持了田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代人信访成功后收取费用的约定是否“合法”,法院认为,其关键是看双方成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业内人士认为,本案被告委托原告向上级反映情况,待问题解决后,向原告支付报酬的约定,从合同的角度看这是双方订立的一个委托合同。被告李某作为委托人,将信访的事务委托原告田某去办理,并根据办理的最终结果向其支付报酬。田某作为受托人,代李某去进行信访事务,并根据完成的结果获得相应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有效除了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外,主要是看这个约定(即合同)是不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订立的这个协议(约定),由于双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协议订立过程中未受到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因此,该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他人代为信访和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规定,代人信访也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案中双方订立的委托信访协议及成功后支付报酬的约定合法有效。另外,被告李某称自己也托其他人反映过工伤补偿问题,对此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的约定没有谈到这种情况,这个情况于田某代为反映问题也并不矛盾,并且这也不能证明田某就没有完成双方的约定,因此法院作出了被告李某应当履行支付田某报酬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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