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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0日 星期一

合同对质量约定不明怎么办 ?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0日 07版)

我公司长期向红彩公司进货,但一直没有签过合同,此前双方一直合作愉快。但最近我们因一批产品质量的问题产生了分歧,我方认为他们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因此拒绝付款。但红彩公司认为他们的产品没有问题。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该种产品的质量标准我们应该怎样确定?

读者 吴林



吴林:

从你描述的情况分析,你们买卖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发生买卖行为,则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你们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明确该批产品的质量或者按照你们这一行业的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你们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那么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宋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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