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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6月20日 星期一

我们还可以打官司吗 ?

《工人日报》(2011年06月20日 07版)

漫画 李法明

我在一家玩具厂工作,因为近来生意不好,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以一直欠着大伙的工资没发。去年9月,公司给我们出具了欠条,欠条写明厂里欠每个人的工资数额和今年2月前结清的内容。但是,直到现在玩具厂还是没有给我们发钱。

我听一个人说,如果该厂不主动给钱,我们就是打官司都不行了,因为我们已经错过了60天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请问,我们真的错过时效了吗,我们还可以打官司吗?

读者 孙平


孙平 :

可以明确的是,你们没有错过仲裁时效。60天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的规定。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已经变为1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结合上述规定和你的描述看,你们如果要通过劳动仲裁讨薪,并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同时,如果你们与该厂还保持着劳动关系,就更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了。

当然,如果你们与该厂解除了劳动关系,则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仲裁,否则就可能超过仲裁时效。

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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