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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4日 星期一

公司经营亏损总经理考核不达标

上海静安法院判总经理赔偿公司59万元

本报通讯员 李鸿光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4日 06版)

在外人看来,担任总经理一职既实惠又潇洒,这种风光是别人所无法比拟的。然而,曾身为上海某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徐某,当了两年总经理后,却被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由徐某赔偿该信息网络公司59.05万元。

绩效考核约束了总经理

2006年10月底,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决定委任徐某担任集团下属的该信息网络公司总经理,工资收入丰厚。2007年3月上旬,集团公司与该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信息网络公司二00七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明确了对管理层的责任考核。其中年度激励金总额为正值代表奖金,负值代表罚金。2008年2月4日,徐某在2007年度考评表上签名,考核表中载明徐某个人罚款总额10.6万余元,该年度扣除15%1.5万余元,2007年度留存待2008年度扣款额9万余元。

2008年5月22日,上级集团公司与该信息网络公司再次下达《信息网络公司二00八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重申明确对管理层实行目标责任考核。该信息网络公司在2008年年度又累计亏损157.9万余元。2009年2月18日,考核表中载明,徐某个人应扣款总额66.66万元,但徐某未在2008年度考评表上签名确认。

2010年8月,徐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徐某任总经理期间所完成经济指标情况、财产物资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徐某在2007年度、2008年度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1.应收账赊销率较往年有所提高;2.暂估应付款核算较为随意;3.收入成本不配比,且部分项目发生亏损;4.费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隐患;5.2007年度至2008年度未完成公司既定财务指标。

连年亏损终成公司被告

2010年10月18日,该信息网络公司到法院起诉称,自2006年上级单位委派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然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未能完成经营目标,造成公司的严重亏损。2010年7月,徐某向上级单位辞职,却拒绝向公司支付上述罚款款项,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赔偿公司损失75.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徐某对上述指控提出不同意见,辩称自己虽身为总经理,但与公司并无合同关系,上述绩效考核标准和奖励方案,不是针对某个具体员工的考核,是对整个集团员工的激励方式,更不能证明自己工作上有失职,且公司的经营收入在上升,自己已经尽到了总经理职责。

法院判决酌情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上级集团公司和信息网络公司董事会下达涉案两个年度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的决定,徐某也在决定上签字确认,故上述决定实为公司与徐某签订的是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应当确认为承包合同。尽管徐某身为公司总经理,但这并不影响双方内部承包关系的确立。双方间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激励方案,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按照约定经考核年度激励金总额为正值代表奖金,负值代表罚金。经公司考核徐某在2007年度激励金总额为负值90542元,徐某也签字确认,应承担赔偿责任。徐某在2008年度激励金总额为负值66.66万元,考虑到公司的考核主要方式,有经济指标和人为的评分因素考核,其中人为的评分考核存在有较大的自由度,故徐某应酌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要求徐某承担利息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说,本案的判决,目的是给人一种新的启示,那就是位子和票子是绑在一起的。企业亏损了,作为企业领导应该承担起相应责任,公司要求老总掏出已放进口袋里的钱,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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