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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4日 星期一

劳动合同到期还享有哪些权利?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4日 07版)

“给我经济补偿我就走!”

李法明画

我在一家公司干了3年,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一直没有跟我续签劳动合同,还让我早点跟一个新来的人交接工作,这月工资也没有发给我。我觉得奇怪,难道我就这么不明不白走人吗?听说这样的情况下单位还应该赔钱。请问,我有权让单位赔钱吗?

读者 刘力扬


刘力扬:

你这样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还享有以下权利: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2.病假期间可以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3.可获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4.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6.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7.未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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