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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7月06日 星期一

每个人都有通过付出劳动求得幸福生活的权利

【保障看台】就业公平:请善待求职者

郑莉
《工人日报》(2011年07月06日 07版)

“路漫漫其修远。”用这句话来形容反就业歧视的路途再合适不过了。

在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今天,并非只有艾滋病感染者、乙肝患者等特殊群体面临就业不公,其实,求职者受到歧视的现象普遍存在,且呈“显性化”倾向。户籍、性别、年龄、基因、身高相貌甚至婚姻状况和属相,都可能成为应聘者被歧视的由头。一些地区竟然在招收女性公务员时,要求乳房对称。

与此同时,在平等就业的观念严重缺乏、反歧视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平等权利的行政和社会机制不足、对歧视伤害的司法救助措施还没有建立等情况下,人们对待歧视现象,就像十多年前对烟囱冒烟、污水横流一样视而不见,求职者则表现出“隐忍”。

一项调查显示,45.10%的受访大学生认为目前就业歧视现象无法避免,30.02%的受访者认为虽然可以避免,却没人管。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了无奈接受。

作为用人单位,设立一定的条件,招收能够产生最高效率的员工,是企业的权利。但这种自主权决不可“越过界”,造成就业机会上的不均等,则会构成歧视。

所谓歧视,并不是简单的排斥、拒绝。有时,区别对待或者给予优惠等违反平等权的措施,都有可能成为侵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一些企业便是利用“女性禁忌”作为借口,挤压了女性的就业空间。

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通过付出劳动求得生存的权利。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人们有权平等地按照能力担任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去年病逝的蔡定剑教授是我国著名宪政专家,就是坚决的反歧视者。他曾这样评价反就业歧视的重要性:反歧视是为捍卫人的尊严和保护人格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为了充分发挥人的潜能和有效利用人力资源,关系到个人的幸福和人的健康发展,同时,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近年来,各种反就业歧视案件越来越多,如,反乙肝歧视、反相貌歧视、反婚姻歧视、反色盲歧视、反艾滋病歧视等等。这表明,普遍存在着的歧视已经导致了社会不公平感的扩大,不断滋生着社会紧张、排斥和对立,并引发社会负面效应。如艾滋病感染者在遭受歧视对待后,感到极度痛苦和绝望,产生厌恶、报复社会的心态,甚至付诸行动。

因此,应尽可能缩短消除就业歧视的过程。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既需要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构建公平规则,也需要企业的理性用工,更需要培育就业者的权利意识,在三方的互动中才能使问题得到缓解。

当然,就业歧视并非简单依靠教育、法律限制或打几个官司就可以解决,更深层的则是一个基本的价值理念问题,即能不能善待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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