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进一步明确“谁能打公益官司”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25日 01版)
本报北京4月24日电 (记者张伟杰)今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共公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毒胶囊“入市”、银行乱收费、海洋原油污染……诸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及环境污染事件,长期以来除了国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外,深受事件影响的众多消费者及身处被污染环境中的人,很难获得民事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去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进行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总的赞成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同时,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戴玉忠委员提出,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慎重设置。“有关机关”表述不明确,有些公益案件由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起诉是可以的,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不能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任茂东、辜胜阻委员提出,设定公益诉讼主体时,要防止有关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转移其渎职行为的责任。
回应各方意见,草案二审稿将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一步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