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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3月30日 星期一

“在职在编”为首要条件 倡导“服务型执法”

河南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

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指标要追责

《工人日报》(2016年03月30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余嘉熙)禁止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下达行政处罚指标要进行责任追究……3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新的修改稿对行政执法行为作了更严格规范。

与一审相比,《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二审中增加了关于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的内容。这意味着该条例一旦通过,临时工、合同工将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据悉,一次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现实中有一些行政机关使用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活动,由于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也缺乏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甚至违法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建议进一步强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

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新华介绍,法制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补充修改,一是在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时,将申请人员必须“在职在编”这一要求作为首项,放在了申请取得资格的条件中,对申请主体进行进一步强调。条例(草案)明确,工勤人员、合同工、临时工不得申请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二是为了杜绝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了“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内容。

此前征求意见时,也有人指出,该条例(草案)原来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该条例(草案)在二次审议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的,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罚没财物的,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等,有这些行为之一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等。

据介绍,《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是在实施近22年的《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并倡导“服务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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