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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4月02日 星期一

2015年“民告官”白皮书发布

北京16区政府皆被告 超七成尝败诉“苦果”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6年04月02日 05版)

北京共有16个区,2015年16个区政府都成为被告,其中12个被判过败诉。

这是3月31日北京四中院发布的 “2015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披露的。

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被认为有利于摆脱地方保护与行政干预。这一“试验”的效果正在显现。

“民告官”不再“立案难”

“立案难”一度是行政诉讼的“三大难”之首。立案登记制被视为破解立案难的利器之一。

“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全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我院挂牌履职之初就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坚决清除限制立案的各种‘土政策’和人为障碍,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据北京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2015年四中院共受理行政、民事、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1893件,其中以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1397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73.8 %,是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总量216件的近 7倍。

吴在存说:“行政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既反映出我院落实立案登记制取得明显成效,也反映出我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

在这1397件“民告官”中,与民生相关的行政案件占了大头,其中涉及被征收人重大财产权益的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以及因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腾退等引发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等案件占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七成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中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北京市16个区政府均已涉诉,涉诉案件数量较多的区为海淀区、朝阳区、西城区、东城区。案件数量大与这四个城区人口密度较大、城市管理、棚户区改造、疏解非首都功能等紧密相关。

“官家”败诉率增高

对于公众关注的“民告官”败诉率,“白皮书”显示:在2015年四中院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全部实体判决案件的25.24%。败诉行政机关涉及12个区政府。

败诉率是“民告官”难易度的一个指针。一直以来,“民多败官多胜”在行政诉讼中是个普遍现象。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9万件,败诉率为9.1%。也就是说,绝大部分还是民败官胜。

两个“败诉率”数字对比可以看出,北京四中院的行政诉讼案件,官一方的败诉率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政府败诉率的提高,说明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力度很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胡建淼表示,法治政府的建成要靠政府自身的努力,也要靠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的监督来促进。通过法院的行政审判,有利于让政府建立起法院是监督机关的观念。

政府最易败在“不透明”

哪类案件最容易让政府败诉?

北京四中院通过审判实践给出的答案是信息公开类案件。

“白皮书”显示,在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占51.25%,行政复议类案件占17.50%,公房租赁类案件占11.25%,行政不作为类案件占6.25%,行政强制类案件占5%,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占3.75%,其他类型案件占5%。

从中可以看出,信息公开中不依法行政,最容易让政府败诉。

在霍某、刘某诉北京市房山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案中,霍某、刘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房山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房山区政府公开一项审计结果,挂号信填写的收件人为“房山区人民政府、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房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办工室”。 2015年3月28日,信件被退回。霍某、刘某遂以房山区政府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霍某、刘某邮寄的挂号信上填写的收件人表述不够准确,但填写的收件人为“房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办工室”,且信件已到达被告房山区政府处,按照一般理解可以得出寄件人向被告房山区政府提出的是要求其履行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公务行为、并非私务行为这一结论。被告房山区政府的行为表明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致使霍某、刘某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应确认房山区政府的行为违法。据此,判决确认房山区政府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评价认为,“办工室”还是“办公室”,政府以一字之差退回申请人申请,显然过于苛责。一些政府要求申请人必须找对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准确描述申请信息、或者必须注明“信息公开申请书”等等要求既于法无据,也不合理。本案中,法院的认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便民原则的深刻阐释。

据介绍,作为政府“败诉大户”的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审判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例如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公开的信息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从而导致“答非所问”、告知信息不存在但缺乏相应证据支持等;

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对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律定性不准确、告知书应当载明法律规范依据而未载明;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不合法、不规范,例如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等;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缺乏充分的理由与依据,例如将不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规定的政府信息认定为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公开等。

王敬波说:“知情权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才能实现,同时,正是由于知情权得以满足,政府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

图片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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