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亲人死后还“闹心” 家属频争祭奠权
随着清明节的到来,人们纷纷悼念亡者、追忆故人。对亲人的祭奠是我国传统风俗,不只是一种形式,更是对生者精神的一种慰藉。由此产生的“祭奠权”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一旦祭奠权被侵犯,不仅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痛苦,也常常会给致害人惹来官司。
父亲去世被隐瞒 主张权利获赔偿
王正、王方是亲哥俩,但兄弟二人一直矛盾颇深,多年来几乎没有联系。王方在外地生活,王正则与父亲在北京房山的农村居住。
2015年3月,王方回家探望父亲,却被告知父亲已于2014年6月去世。王方非常难过,认为哥哥在父亲去世后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祭奠至亲的权利,给自己造成了莫大的精神损害,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正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官有话说:
作为子女,对父母去世享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当对亲人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正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通知弟弟王方,导致王方没能对父亲进行及时祭奠,给王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王正的行为有违善良风俗,应当作出赔偿。本案经法院调解,哥哥王正自愿赔偿弟弟王方精神损失费6000元。
祭奠母亲受阻拦 法院判“排除妨害”
张婷与张亮是姐弟俩,母亲跟张亮一起居住生活。两人因为父母赡养费用以及房产分配问题早有积怨,甚至到了“水火不容”的地步,多年来双方从不相互走动。
2015年6月3日,张婷去祭奠已经去世一年多的母亲,却遭到弟弟张亮的无理阻拦,张亮以“女儿嫁出去就不是张家人了”为由,阻止张婷进行祭奠,张婷苦求无果,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张亮不得阻止自己对母亲进行祭奠并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有话说:
祭祀先人在中国的伦理道德观念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祭奠父母至亲既是社会风俗,也是人伦大礼,张亮阻碍自己的姐姐对母亲进行祭奠,侵犯了张婷对母亲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对外人来说是绝对的,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对近亲属来说是相对的,近亲属之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彼此的祭奠行为。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张亮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张婷对母亲的祭奠行为,张婷不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亲人坟地被破坏 获赔精神损失费
2015年10月29日早上,李涛去为自己的爷爷奶奶上坟,到坟地后,却发现爷爷奶奶的坟地被破坏了,旁边还放着一个花圈,上面竟然写着同村周华的名字。周华把周父周母的骨灰安葬在了李涛爷爷奶奶的坟里。
李涛非常生气,回去后找周华讨说法。周华却坚持认为没有埋错,自己父亲的坟茔就在这儿,将母亲的骨灰与父亲合葬也并无不妥。为了分清是非,李涛把周华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华将其家人的骨灰盒迁出,恢复自己爷爷奶奶坟地的原状。同时还要求周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周华确实错误地将自己家人的骨灰安放在了李涛爷爷奶奶的坟地里。
法官有话说:
周华破坏李涛爷爷奶奶坟墓的行为,有违基本的伦理道德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侵犯了李涛向亲人祭奠的权利,给李涛造成了精神伤害,因此,依法应当判令周华恢复坟地原状,向李涛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本案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周华承认是自己记错了地方,当庭向李涛赔礼道歉,于李涛选定的日子将坟地恢复原状,并当场向李涛给付了精神抚慰金。(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解析——
祭奠权“有实无名”
祭奠权是基于我国传统习俗和伦理道德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它内涵丰富,主要包括:对死者死亡事实的知情权,对死者进行悼念行为的权利,在墓碑上署名的权利,保持墓葬完整的权利等。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对“祭奠权”作出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祭奠权作为一种人格权益,与人们的精神是密切相关的,祭奠权受到侵犯,无疑会给被侵权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是合法合理的。
我国在关于人格权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祭奠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规定中的其他人格利益是兜底条款,只要是关涉到公民的人格权益都包括在内。
在审判实务中,因为我国法律中没有对祭奠权的明确规定,往往造成引用法条的尴尬,大多数法院会将其纳入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当此类案件发生时,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来处理。《民法通则》第七条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是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可以依照该原则对相关案件作出审判。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