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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一

两部委发文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管理

用地入市或再转让须征增值收益调节金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4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 杜鑫)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取得入市收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再转让环节取得再转让收益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家缴纳调节金。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这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提出的。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国土资源部调控和监测司巡视员董祚继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阶段农村所拥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多达2.5亿亩,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村资产,那么农村发展将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下一个风口”。

据悉,《办法》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与试点时限保持一致。《办法》规定,具体征收比例,由试点县综合考虑土地增值收益情况,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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