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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8日 星期一

原公公向前儿媳讨购房款败诉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8日 05版)

本报讯 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助儿女是人之常情,但若小夫妻闹到反目成仇、分道扬镳后,长辈大多会从维护自己子女利益出发,变着法子讨要之前给予孩子的经济资助,以免对方“占便宜”。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公公向前儿媳索要购房款”的案件,判决没有支持这位原公公的诉讼请求。

老吴的儿子小吴与小雨曾是夫妻。2014年12月,小吴和小雨协议离婚。

以为已经与吴家再无关系的小雨在2015年11月被老吴诉至法院,向小雨讨要她与小吴共同所有房屋的购房款。

老吴说,2011年因自己与儿子分别开公司需要买一处办公用房,就先交了5万元定金。但由于自己年纪大了无法贷款,就跟儿子儿媳口头约定,让当时的儿媳小雨当该房子的房主,并以她的名义交房款、办贷款,由老吴和小吴各自承担一半首付款,按揭贷款由小吴承担,待将来条件具备后,再把自己及儿子的名字登记到房产证上。

在得知儿子已经离婚后,老吴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共同购置房屋口头协议解除;由小雨及儿子支付老吴购房款69.1万余元及利息损失4万元。

小雨的说法与老吴不同,她告诉法官,老吴的确出过69.1万余元,但老吴当时明确表态这笔钱是资助小夫妻买房用的,所以出资一半首付款,另一半首付款由小吴支付。

经法院查明,小雨与小吴于2014年12月办理协议离婚。涉案房屋于2011年4月10日、11日,老吴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小雨签署了购房确认单。当月,小雨与房产开发商就购买涉案房屋签署了房屋预售合同,合同总价格为275万余元,分三期支付,为此小雨向银行贷款13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老吴支付了购房款69.1万余元,小吴也支付了69.1万余元。当年6月中旬,房产开发商通知小雨可以收房。经核算该房屋按实测面积,确定房屋总价款为275万余元,尚有2289元未付,由小雨在办理交房手续时补缴纳。收房后,老吴名下的公司和小吴名下的公司陆续搬入该房屋内办公。

审理中,老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协议,法院由此判决对老吴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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