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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18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买到“凶宅”能退吗

瞿叶娟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18日 05版)

“凶宅”并非法律术语,而是民间的一种说法,常用来指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实的房屋。出于对“凶宅”的忌讳和恐惧,人们一般都会避免买“凶宅”;然而,如果花了巨款还事与愿违地买到“凶宅”,能以卖方不诚信、违反风俗等原因要求“退钱”吗?

花巨款买来一套 “ 凶宅 ”

唐建新为了买婚房找到一家二手房中介寻找房源,在中介的撮合下,看中了一套两居室的房子。很快,唐建新就与房主苏小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房屋的价款是237万元。

签合同当天,唐建新把首付款60万元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中介公司。得到第一笔钱已到账的消息,房主苏小明开始办理房屋的银行贷款解押手续,并很快把自己的户口从该房屋内转到了别的地方。

买了新房的唐建新一家非常高兴,正当开始装修准备入住新家时,却偶然得知自己买的房子是“凶宅”,屋里此前发生过凶案,有人无端死在了屋里。

买家很生气卖家很 “ 无辜 ”

花了两百多万元,却买来一个“凶宅”,唐建新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找到房主要求退款。房主苏小明不愿意退款,双方发生了争议。唐建新一方不仅不愿意搬到新买的房子里也不再愿意继续支付剩余款项。

一直拿不到余款的苏小明将唐建新诉至法院,要求唐建新支付买房的剩余款项,并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唐建新以涉案房屋系“凶宅”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涉案房屋里确实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苏小明说房子是他从别人手里买来用作投资的,根本不知道是“凶宅”,自己也很无辜,因此,不同意撤销合同。

对于促成双方买房的二手房中介公司一方也表示,不知道该房屋里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

“ 凶宅 ” 与否不是合同撤销理由

后法院审理认为,唐建新与苏小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凶宅”能否成为合同撤销的理由。

在我国,人们对“凶宅”存在普遍的忌讳和恐惧,如果房屋是“凶宅”,常常会“贬值”。但根据法律规定,“凶宅”与否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法定的撤销事由。且购房者唐建新没有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苏小明和中介公司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因此法院难以支持他的诉求。此后,法院根据苏小明的损失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唐建新应承担的违约金予以酌减,并判决唐建新支付给苏小明剩余房款。(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解析 — —

“凶宅”本身并不构成合同撤销事由。从法律角度理解,只有在卖房者刻意隐瞒“凶宅”事实,对买房者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因此,法官提醒购房者在买房屋过程中要谨慎行之,中介公司也要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深入了解房源情况,尽可能地为顾客提供全面的房屋信息。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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