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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25日 星期一

调岗后“旷工”遭解聘,仲裁法院结果两不同

兼职工会主席“被开” 合法与否引争议

法院:调的是业务岗,并未终止工会主席的工作 相关人士:调岗没走程序,就是违法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25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柳姗姗 彭冰)5月26日,吉林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工会主席王雪(化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过去一年半来,针对她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纠纷,劳动仲裁和法院一审判决先后给出两种不同结果,工会主席能否被随意调岗、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成为本案焦点。

王雪2008年入职该网络公司,任人力资源部经理,2009年4月15日起,兼任公司工会主席,2014年8月24日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10月10日被公司以“连续与累计旷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9月10日,公司认为王雪“工作严重失职”,要求她转到行业经营部,并按新岗位调整职级及薪酬福利。接此通知后,她进行了申辩答复,不同意调岗,并声明自己是工会主席,不得轻易变动岗位。6天后,公司再次发出调岗通知书,要求王雪3天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将视为旷工。王雪坚持此前意见,没有去新岗位报到。

记者看到转岗通知等材料中规定,王雪“每天早8点30分前到所调入的部门领导xxx处签到,以此作为考勤唯一依据”。王雪表示,其他职工都是指纹打卡签到,公司不能为她单独规定特殊的考勤方式。

王雪在长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帮助下,向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公司认为王雪“连续与累计旷工”缺少事实依据,因此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雪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对此,王雪和网络公司均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司在调整王雪岗位期间,并未终止其工会主席的工作,王雪“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会主席工作岗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王雪不能证明其被调岗后连续出勤,故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工会法》第17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长春市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信访与法律援助部部长初航强调,如果未按照该规定走程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行为也违法。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工会法》此条规定旨在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故对随意调动工会主席工作的行为进行了特殊限制。

记者联系了该网络公司,公司表示相信法院判决,未接受采访。

“维权过程太漫长了!我等待着恢复劳动关系的那一天。” 王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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