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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6月25日 星期一

房价飞涨,卖家签约后反悔

失信房主,法院喊你赔钱

□杨维松
《工人日报》(2016年06月25日 06版)

东方IC 供图

2016年以来,江苏南京房价开涨,楼市火了,一些房主签约卖房后又反悔不卖了,买主哪能愿意?今年1月以来,南京市法院系统就受理了几十起这样的纠纷。

市民连晓磊夫妇购置学区房,却在签完中介合同并且交完10万元定金和70万元解押款后,遭到卖方张靓靓坐地起价。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的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了结果。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

房主说还要涨10万

南京市民连晓磊夫妇有个4岁的孩子,眼看快到上小学的年纪了,夫妻俩商量后,决定在某小区购置学区房。经过多方寻觅打听,连晓磊夫妇看中了该小区通过中介挂牌出售的张靓靓的房子。

2015年10月11日,连晓磊夫妇通过某中介公司与张靓靓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0万元,并约定了付款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事项。

中介合同签订当日,连晓磊夫妇即支付给张靓靓5万元定金,10月14日,又付了5万元,一共10万元定金。10月19日,连晓磊夫妇支付给张靓靓70万元,用于还清银行贷款,办理解押手续。

几天后,双方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途中,张靓靓称要回家拿证件,结果一去不返。连晓磊致电张靓靓询问情况,却被张靓靓告知房价至少要再加10万元,否则拒绝卖房。

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法庭上都说对方违约

此后,张靓靓又多次与连晓磊协商加价10万元未果。连晓磊发现,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靓靓又把房子挂在网上加价出售。后来连晓磊才知道,张靓靓的房产证押在中介处拿不出来,她就去房产局办理了挂失,补办了一份新的产权证。

于是,连晓磊夫妇将张靓靓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靓靓继续履行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诉讼过程中,张靓靓自行于2016年1月14日将首付款70万元支付至连晓磊夫妇之前提供的银行账户。

庭审中,张靓靓没有到庭,她的代理律师认为,连晓磊夫妇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15万元定金,也未按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违约在先,张靓靓有权拒绝履行。并且,张靓靓在扣除定金10万元后,将首付款70万元已退还原告,双方已协商解除合同。

判决房子按合同价卖

房主另付20万违约金

鼓楼区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某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靓靓肆意加价,甚至在连晓磊夫妇不同意加价的情况下至房产局挂失房产证,这是严重的违约行为。鼓楼区法院最后作出一审判决:连晓磊夫妇与张靓靓继续履行原合同,张靓靓一次性向连晓磊夫妇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有业内人士称,房屋买卖本身就有风险,如果涨价了就不卖的话,那契约义务怎么履行?

本案主审法官解释,本案中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定金罚则。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房屋买卖后买受人应要求交易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申请过户手续登记,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如果出卖方收取买受人价款后迟迟不予办理过户,经买方予以请求提醒后仍拒绝协助的,买方可诉请法院判决强制过户,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胜诉,权利人可凭法院的生效文书直接申请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

该案例在当地引发了热烈的讨论,这一案件的审理结果对于众多同类案件来说,也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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