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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6年07月02日 星期一

【法思清话】“孕奶妈”身份不能成犯罪“挡箭牌”

□符向军
《工人日报》(2016年07月02日 05版)

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如果墨守成规、机械司法,继续让刑犯享受监外执行、孕期哺乳期抵扣刑期的法律 “福利”,无疑是默认甚至鼓励刑犯钻法律的“空子”,在实际上架空了法律对刑事犯罪的制裁。

因贩毒被判刑8年时,吴某的女儿才两个多月大。为此,她暂获监外执行。谁知,她此后竟又连生4个孩子。超生,且存在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海口中院决定将昔日女毒贩收监执行,且超生两胎的监外执行不从刑期中扣除。(6月27日《南国都市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按《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这些规定,无疑是对怀孕妇女的人道主义关怀,也是对哺乳期婴儿正常健康成长的需要,体现了法律善意和法律执行人性化的一面。

吴某因贩毒犯罪刚被判刑时,其女儿才两个多月大,这显然符合上述监外执行的规定,吴某也因此暂获监外执行,得到了司法的人性化关怀。但问题是,吴某尝到监外执行的“甜头”后,不是感念法律和司法人道主义的温情,从此一心投入悔过改造,而是动起“歪点子”,充分利用女性怀孕、哺乳的自然生理条件,此后又接连生育哺乳4个孩子,还不惜违法超生,试图以此多次获得监外执行的动机和嫌疑非常明显。

司法实践中,“借孕避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也不仅仅发生在毒品犯罪中,比如利用孕妇“组团盗窃”,一旦败露,成员就将所有劣迹、罪行都推到孕妇或“奶妈”身上,试图获得取保候审,即便判刑,也有望追加缓刑等,从而规避刑罚执行。

对于这种利用生育及哺乳逃避刑罚执行的情况,如果法律和司法没有及时应对之策,而是墨守成规、机械司法,继续让刑犯享受监外执行、孕期哺乳期抵扣刑期的法律 “福利”,那无疑是默认甚至鼓励刑犯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在实际上架空了法律对刑事犯罪的制裁,让刑法打击犯罪的功能虚置,也失去了刑罚对犯罪惩罚、教育和预防的立法本意。

鉴于此,有必要及时堵塞法律漏洞,无论是立法本身还是司法过程,都应积极应对、主动作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借孕避刑”的现象不断发生。

海口中院决定将昔日女毒贩收监执行,且超生两胎的监外执行不从刑期中扣除,此举可谓创新,也无疑值得肯定,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刑罚的必然性,不能让“孕奶妈”这一特殊身份成为犯罪“挡箭牌”,逃避法律的应有制裁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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