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档案年龄被改,退休时间以何为准?
编辑同志:
2002年5月,辽宁锦州女工小何所在的某厂破产清算。之后,小何的职工档案交由市社保局统一管理。小何下岗后打工,自己缴纳社保金。2016年8月,小何去缴纳未来一年的社保金时,工作人员发现小何的档案中出生年份的1965年的“65”字样被钢笔划掉,改为“67”。社保局认为,被改之处既未盖章,也未加以说明,应认定为无效改动,遂决定不再收取小何的社保金,并将小何已经缴纳的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社保金退回,为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从2016年9月起向小何发放养老退休金。
小何认为,自己的身份证记载为1967年,至于自己的职工档案为何会出现改动,她一无所知。社保局认定自己为1965年出生,缺乏依据。对此,小何该如何维权?
读者 广胜
为您释疑
广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但本案有所不同的是,小何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两种:即未改动前的1965年,与改动后的1967年。应以哪个时间为准,社保局有责任予以调查核实。社保局在未严肃认真核实何时被改动、谁改动、基于何种原因予以改动等情况下,便认定以改动前的时间为准,此举缺乏合理合法的依据。
对此,小何可请求社保局通过向小何所在单位的领导、档案记载人、管理人进行调查、核实。若因年久无法找到相关人员无法查清,可对改动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如果系建立档案前后时间段就被改动,说明记录时出现错误,且又因当时法律法规并未对改动作出加盖公章之规定,结合小何的身份证出生时间,应认定其出生时间为1967年。
若社保局对小何请求不予办理,小何可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社保局的认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