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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7年11月21日 星期一

专车司机、快递员、外卖小哥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工会如何加强劳动法律监督?西安市总工会就此举办研讨会——

新型劳动者的身份之“辩”

本报记者 毛浓曦
《工人日报》(2017年11月21日 05版)

“互联网+”使生活越来越方便,但同时,从业者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却越来越紧迫,已是司法、工会、劳动各方绕不过去的问题。最近,西安市总工会将法律专家顾问团请进机关,就此专门“务虚”。

“快递员小李拿的是计件工资,快递件若产生遗失,则从工资里扣。后小李在派送中受伤,他起诉所在的平台公司,要求补偿。结果,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又推翻。”第一个发言的陕西工运学院教授白斌,用3个案例完全不同的判决,生动形象地道出了这类用工劳动关系的复杂。

“二审判决的主要理由是,快递公司并没有‘使用’小李这个劳动力,它只关心劳动结果,而非劳动力的使用权。”“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更像是居间关系、承揽服务关系、合作关系”“网约车司机75%都是兼职,根本不愿意和平台企业签劳动合同,如果真的签,社保、公积金怎么上?上第二份吗?”白斌梳理出的法官、律师、公司老板的典型观点,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经过一番论证,白斌抛出了自己的主张:应该认定劳动关系,不论甄别事实根据,还是适用法律准绳,都要紧紧扼住劳动关系主体劳动者是否是以工资收入为其劳动报酬及生活来源这一根本特性,把是否折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价值取向。

“新型劳动者的身份之‘辩’”,西安中级法院李娟的发言直奔主题。“他们多是在出现交通事故后才诉诸司法,并非直接和用工单位产生纠纷,而认定其为工伤的前提,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

李娟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关键看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快递员需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而计件工资也是工资,所以倾向于认定快递员和快递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同理,外卖平台和外卖员也构成劳动关系。

但她认为,网络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理由是,司机的工作不受网络平台的限制,他们可以任意选择工作时间,也可以选择不工作。

“专业分析和典型案例真是引人入胜啊!”氛围触动,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刘陆训也讲了一个“催泪”的案子作为开头,然后集中火力分析了网络约车平台的劳动关系。“传统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界定采用‘固定场所从事固定工作’的标准在‘互联网+’中应当被打破;尽管法官运用现有的法律本身没有错误,但却脱离了实际。”

他因此主张:将网络约车平台的挂靠司机、代驾司机认定为劳动者并与平台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有依据的。

“专车司机获得报酬并不是因为向专车平台提供劳务,而且平台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专车司机,专车司机具有自主的决定权。因此,两者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任建岗说。他还强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笼统认定。

“法律应保持其持重特性,不宜过于敏感和超前,司法实践中能够举证证明具有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若不能举证证明的则应进入民事法律渠道调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军说。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谢德成是资深教授,负责这次讨论的点评。他说,人工智能时代会出现很多新就业形态,现在只是刚刚开始。“互联网+”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认定采用传统方式还是突破传统方式,还有劳动与民事两选,现在规定下来都为时过早;即使是使用劳动关系,也要差别对待,考虑到是非标准性用工,既要保护劳动者,也要保持灵活性;在认定劳动关系中,应坚持以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对价关系为基本要件,否则就可不认定。

务虚会在主持人、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杨宗科的主持下越讨论越热烈。而西安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蔡全发更是越听越高兴:“法律顾问团真是‘顾得上、问得好’!帮工会研讨前沿问题,会后,我们要尽快整理出纪要,供工会干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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