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试点扩大至北京等9地
居民和企业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
《工人日报》(2017年11月29日 04版)
本报北京11月28日电(记者北梦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今天对外公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去年,水资源税征收试点已率先在河北省开展。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一年多来,抑制了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了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明显效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具备了扩大改革试点的基础和条件。
据悉,此次扩大试点的税额标准按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平转,明确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4元。同时,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对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上述负责人表示,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