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次对案外人 干扰执行追究刑责
即使不是案件被执行人,但拒不协助执行的也可能获罪
《工人日报》(2017年12月02日 05版)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李松荣)在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一些“任性”的案外人,认为自己不是案件被执行人,法院拿自己没办法,就恣意妨碍执行工作的开展。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受理的一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郑某某强行占有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某这才腾空并交还了涉诉停车楼及场地。虽然履行了协助义务,但郑某某仍要面临法律的制裁。这是厦门市法院首次对协助执行义务人追究拒执罪。
2015年6月,厦门某医院与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集美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建设公司交还负责施工的停车楼及场地。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某建设公司未予履行。厦门某医院遂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某建设公司表示,其应当腾空交付的停车楼及场地,目前均由案外人郑某某等人自2011年10月起就强行占用,故无法腾空交付。
2017年6月,集美法院向案外人郑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协助腾空交付涉诉停车楼及场地,但案外人郑某某拒绝协助执行。
因涉诉停车楼及场地占地面积达1万平方米,堆放物品众多,往来人员复杂且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进行强制清退。集美法院遂以“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案执行法官表示,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许多当事人对拒执罪的主体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有被执行人会被追究拒执罪。其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协助的,都有可能被追究拒执罪。